欧盟委员会和东道国之间就FDI审查的主要合作审查流程如下图所示:
四、对赴欧可再生能源投资的影响
1. 可再生能源投资是否属于欧盟FDI审查范围?
《欧盟FDI审查条例》第3条规定“能源”属于敏感行业,但未明确规定“能源”行业的具体内容,是否油气、电力、输电设施等均属于敏感行业。在一些欧盟成员国(例如意大利),法律仅规定天然气设施、电网、核设施等能源行业属于敏感行业,未规定可再生能源投资可触发FDI审查。一些欧盟成员国(例如匈牙利)规定达到一定规模的可再生能源投资可能触发FDI审查,同时也有一些欧盟成员国(例如奥地利)规定发电行业均可触发FDI审查。
另外,即便项目所在国法律未规定可再生能源属于敏感行业,如果其他欧盟成员国或欧盟委员会认为该项投资危害欧盟安全,仍然可能发起FDI审查程序。实践中一般认为可再生能源投资被欧盟认定为危害欧盟安全的可能性较低,但仍然不能完全排除被审查的风险。
2. 欧盟FDI审查可能对可再生能源投资者带来什么风险?
如果一项可再生能源投资活动可能触发FDI审查,则建议外国投资者将通过该等FDI审查作为交易交割的先决条件。在欧盟可再生能源收购交易实践中,项目开发方往往倾向于在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如果买方未在约定期限内通过FDI审查,则需向卖方支付分手费。即便东道国法律未规定可再生能源属于敏感行业,如果东道国认为该项交易或投资仍然可能危及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者投资者属于“敏感投资者”,仍然可能在交易前或交易后主动发起FDI审查程序,增加了交易的不确定性。
另外,当前欧盟境内的可再生能源项目收购交易经常面临激烈的竞争,由于欧盟境内投资者无需受制于FDI审查,开发商出售项目时与其交易的确定性更高,导致欧盟外投资者的竞争力可能被削弱。
3. 未通过FDI审查即开展交易的后果如何?
《欧盟FDI审查条例》未明确规定未通过FDI审查即开展交易的后果,该等后果通常规定于成员国法律。通常情况下,对于应当通过FDI审查的交易,如果投资者未向投资所在国FDI监管政府部门申报,可能将导致交易协议无效、公司登记机关拒绝办理股权转让登记、遭受罚款、被要求限时出让股权或资产等后果。
例如,在意大利,如果投资者未就应适用FDI审查条件的交易通知政府、或未向政府提交相关信息、或未遵守政府的指令,则相关交易无效,投资者将被处以最高不超过交易金额2倍、不低于投资者上一年度营业额1%的罚款。
4. 中资企业在欧盟投资可再生能源是否存在不能通过FDI审查的风险?
《欧盟FDI审查条例》规定了非歧视性原则,不得对中国或任何国家的投资者施加更为严厉的审查措施,但仍有较多中国企业在欧盟投资中面临不能通过FDI审查的风险。
根据我们通过公开渠道了解的信息,2020年至2021年度,有多家中资企业在欧盟的投资未通过东道国FDI审查。例如,2020年12月,德国政府出于国家安全考虑,未批准中国航天工业集团(中国国企)收购德国IMST公司。2021年3月,意大利政府在召开内阁会议后作出决定,未批准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中国国企)收购意大利某半导体公司LPE的70%股份。意大利总理马里奥·德拉吉指出,半导体行业对意大利而言具有战略重要性。
鉴于可再生能源属于欧盟鼓励投资的行业,且该领域相对而言不涉及敏感技术,通常认为该类投资不能通过FDI审查的可能性较低,我们亦尚未了解到可再生能源投资未通过FDI审查的案例,但并不能完全排除相关风险,在具体项目中需结合项目情况研判和确认。
五、欧盟FDI审查的应对措施建议
1.在投资前开展充分的法律调研
在欧盟从事可再生能源投资的投资者,首先应聘用专业法律顾问开展法律调研和评估,确定投资活动根据项目东道国法律是否可能触发FDI审查,如果可能触发,则应对FDI申报的要求、流程和时限进行详细调研,提前做好申报准备。
如果东道国法律未明确规定可再生能源是否属于敏感行业,则需结合当地类似项目案例进行判断,必要时可向FDI审查主管部门沟通咨询,避免未经咨询确认贸然推进项目,导致后续被FDI审查主管部门提出质疑,对交易造成不利影响。
2.合理安排交易进度
如果投资可能触发FDI审查,则应与合作方对投资进度进行合理安排,将通过相关审查作为实施的前置条件,并按当地申报时限的要求及时主动办理FDI申报。
同时,投资者应审慎评估交易不能通过FDI审查的风险,并就该风险与合作方充分沟通,促使双方在商业安排中对FDI审查风险的处理达成共识,并在相关协议中争取约定,如果未能通过FDI审查导致交易无法开展,豁免支付违约金或分手费。
3.加强合规管控
投资者应持续关注和落实在欧盟投资、经营的合规管理,尤其注意遵守欧盟反洗钱、数据保护、环境保护、劳动健康等方面的法律法规,避免因其他投资经营活动中的不合规问题被欧盟认定为存在违法风险的“敏感投资者”,增加FDI审查的障碍或不能通过审查的风险。
说明:本文系作者对欧盟FDI审查相关法规政策和实践的理解,不作为作者或所在单位对特定事项出具的法律意见或咨询建议。
[1]见https://openknowledge.worldbank.org/handle/10986/32436.
[2] 英文名称:Regulations (EU) 2019/452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f 19 March 2019 establishing a framework for the screening of foreign direct investments into the Union.
[3] 英文名称:Proposal for a REGULATION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establishing a framework for screening of foreign direct investments into the European Union。
[4] 见https://trade.ec.europa.eu/doclib/docs/2019/june/tradoc157946.pdf
[5] 图片来源:欧盟委员会2021年11月23日发布的《欧盟外国直接投资审查第一次年度报告》。
[6]“欧盟外投资者”的范畴具体取决于成员国法律的规定,通常指国籍为欧盟成员国和欧洲自由贸易联盟成员国(目前为冰岛、列支敦士登、挪威以及瑞士)之外的投资者。
作者: 朱宏文、李欧文、周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