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化改革的本质是政府将资源配置的自主权下放到市场主体,在市场总体供需平衡趋势的驱动下,由市场机制这只“看不见的手”形成市场价格。电能资源优化配置是电力市场的核心功能,资源配置权的正确定位和重新分配是电改的核心任务,也是主要障碍所在。“234号文”对此作出了比较清晰的规定。需要注意的是,中长期市场交易合同类型的不同将导致不同的资源配置权分配。例如,在物理合同交易方式下,售电公司分流了一部分发电计划权(可形象地称为“调度指挥棒”),电网调度机构必须执行售电公司的交易计划,由于存在多家互相竞争的售电公司,可有效地实现打破垄断、提高效率和改善服务的目的。而在差价合同交易模式下,由于售电公司所签订的合同属于纯财务性合同,对电网调度机构没有任何约束力,因此在相应调度职能没有真正独立时,售电侧改革的效果将大打折扣。电力中长期交易的金融化(例如采用差价合同形式)也将带来金融和法律风险,电力交易机构是否有能力和资质组织相关金融交易,是需要法律法规支持和金融监管部门认定的。除此之外,对于电网调度机构的监管体系建设也应提上议事日程。
(作者供职于华南理工大学电力经济与电力市场研究所,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