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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闻动态

逐步建立适应新型电力系统的电价形成和疏导机制

  二是合理疏导交叉补贴费用。完善居民阶梯电价制度,建议以试点方式调整居民阶梯电价制度,适当降低第一阶梯的电量,提高第二、三阶梯价格,探索对居民、农业用户实行分时电价政策;适时着手厘清交叉补贴总水平,建立妥善处理交叉补贴的长效机制,通过价外补贴的方式改暗补为明补,并逐步减量、取消对居民的电价补贴。

  三是充分考虑社会承受能力。为了保证和支撑我国经济社会平稳发展和民生可靠用电,应充分考虑全社会(包括各类电力生产单位,工商业、居民、农业等终端用户)对一二次能源价格上涨的承受能力,尤其保证上游一次能源价格在合理区间是重中之重,注重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协同。对生产结构、用户结构、用户类型进行细分,对能源价格上涨带来的影响进行评估测算,通过阶梯电价、分时电价等机制,分阶段、分地区、分产业、分用户类型,进行成本的合理有效疏导。

  更好发挥政府监督管理作用,保障各项政策落到实处

  一是加强对电力市场的监测。对各地已出台的市场交易方案等进行再评估,重点评估各类年度、月度等交易方案,清理设置不合理准入门槛、限定不合理交易价格、人为造成供需失衡等限制市场竞争的规定,纠正以限定价格或变相限定价格为目的的强制专场交易、违规减免电费或定向补贴等不当干预市场的行为。深化对电力中长期市场、现货市场、辅助服务市场交易中电价形成的监管,建立相应的市场力识别、防范机制和监管措施,加强电力市场异常价格监测,适时开展市场交易价格监督检查,严格查处滥用市场力不正当竞争、串通报价、恶意竞价等行为。

  二是加强对煤炭市场的监测。保持电煤市场供需平衡,避免电煤价格大幅波动。加强对“电煤中长期合同签约率100%覆盖、履约率100%要求、价格执行100%”的“三个100%”政策监督落实。避免煤炭生产企业采取降低煤质、以次充好、额外提高运费、签订“阴阳合同”等方式的变相加价行为。加强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合同监管机制,切实发挥电煤中长期合同“市场稳定器”的作用。

  三是加强对发电成本的监测。为适应“双碳”目标和建设新型电力系统的需要,煤机“大开机、低负荷”成为常态,应加强对火电企业成本的监管,顺利疏导上游成本。规范煤价指数编制发布行为,确保指数发布的价格与真实情况相符,当煤价超出合理区间,要动用储备、增加产能,并依法监管价格违法行为,引导煤价回归。加强上下游市场协调互保机制监督,建立电力及其上、下游产品市场中长期合同价格关联机制,探索全产业链的风险对冲机制,实现市场风险可控。通过成本和电价监管,以科学合理的价格机制引导调动灵活性资源(抽水蓄能、新型储能、气电、煤电“三改联动”)的积极性,促进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和新能源大规模灵活消纳。

  本文刊载于《中国电力企业管理》

  作者: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

  课题组组长:于崇德

  副组长:潘跃龙、有关部门负责人

  成员单位:理事长、有关副理事长单位

  主笔人:刘旭龙、孙健、韩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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