输送管网无歧视开放
保障市场主体公平接入
在允许输送管网垄断经营的同时,必须加强公平开放的监管,防止经营者利用垄断地位侵犯其他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新版《能源法》规定,“电网、石油天然气管网等能源输送管网设施应当完善公平接入机制,依法向符合条件的能源生产、销售企业等市场主体公平、无歧视开放”,强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市场主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接入能源输送管网”(第五十三条)。同时,对管网公平开放的监管措施、违反公平开放的法律责任做出规定, “对责任方按日处以经济损失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第一百零九条)。
实现更大范围跨行业标尺竞争
有助改革经验快速移植
除上述内容外,新版《能源法》在很多方面都进行了明确。包括:对火电不是一概否定,而是提出发展清洁、安全、高效火力发电以及相关技术;在能源“远方来还是身边取”的问题上,提出“坚持集中式和分布式并举、本地消纳和外送相结合的原则发展风电和太阳能发电”,对农村不是一味要求能源输送网络的全面覆盖,而是鼓励城镇和农村“就地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建设多能互补的分布式清洁供能体系”;明确对跨境能源基础设施的监管;提出能源审计,要求培育专业咨询机构、专业人员,等等。
同时,另一个潜在影响或许更值得期待。新版《能源法》让不同能源行业、不同能源企业处在同样的法律规范之下,实现了更大范围的跨行业标尺竞争,“对标”将有助于改革经验的快速移植,如电力改革可以借鉴石油天然气“网运分离”的经验,这对能源改革而言无疑是巨大利好。
(作者系北京鑫诺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专业能源律师,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