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项目核准(备案)后,项目投资主体应当通过国家能源局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管理平台、贵州省“能源云”综合应用管理平台按要求报送项目前期工作信息。
第五章 建设管理
第二十四条 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建设时应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安全高效的原则。鼓励投资主体结合乡村振兴、特色小镇、生态旅游、生态农业等进行综合开发。农光互补项目开发方案要考虑农业方案的设计、施工。
第二十五条 投资主体按照有关要求办理环评、水土保持、用地、节能评估、电网接入等开工前手续。需占用林地的项目,还需办理使用林地手续。需要采伐林木的,须办理林木采伐审批手续。
第二十六条 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确保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林地植被恢复工程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建成投入使用。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施工质量管理,严防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第二十七条 在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取得核准(备案)后,电网企业应根据已审定的接入系统设计方案,及时开展配套电网送出工程建设工作,原则上送出工程由电网企业投资建设,并与电源项目投产时间衔接一致。如电源与电网投产时间不一致时,电源企业可向市级能源主管部门提出自建送出工程请示,市级能源主管部门上报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后,电源企业可投资送出工程。电网企业应全程做好技术指导与协议及时签订等并网服务工作。
第六章 运行调度
第二十八条 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工程完成后,投资主体应严格按照相关国家规定及标准完成新能源并网检测工作和相关设备运行调试工作,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第二十九条 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应建立风电、光伏发电功率预测系统,电网调度机构根据其提供的发电功率预测情况,在确保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前提下,优先保障风电、光伏发电项目电量收购,提高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水平。
第三十条 投资主体于每月5日前在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管理平台、贵州省“能源云”综合应用管理平台填报项目月度运行信息。
第三十一条 投资主体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发生重大事故和设备故障应及时向国家能源监管派出机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电网调度机构报告。
第三十二条 电网企业牵头落实全省风电、光伏发电消纳责任,并建立消纳预警机制。
第三十三条 为确保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根据电网调度需要,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建成后须配置适当比例储能,配置比例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凝冻严重地区的风电项目冬季须采取抗凝冻措施,配置抗冰、融冰设备,确保冬季安全稳定运行。
第三十五条 鼓励投资主体利用大数据、云平台等高新科学技术,建立集控中心,降低运维成本。
第七章 竣工验收
第三十六条风电、光伏发电工程在完成主体工程建设内容后,应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规定开展用地、环保、水保、消防、安全、并网等各项专项验收,在各专项验收及全部设备试运行验收通过后,由投资主体组织竣工验收,在完成竣工验收后及时将竣工验收总结报告、验收鉴定书和相关材料报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在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日常监管工作。。项目所在地要积极创造良好投资环境,不得向投资主体收取或摊派费用。
第三十八条 投资主体在项目核准(备案)过程中不得弄虚作假,建设过程中不得违法违规、拖欠农民工工资等。
第三十九条 已办理核准(备案)手续的项目,在项目投产之前,投资主体、建设地点、建设内容等原则上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项目单位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原项目核准机关提出变更申请。。项目在整个申报、建设期间不得以非法盈利为目的进行倒卖转让。
第四十条 电网企业和发电企业应加强信息统计体系建设,建立风电、光伏发电项目生产、并网运行、安全事故等信息收集、统计和管理机制。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视产业发展和工作情况可适时调整,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贵州省能源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