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显然,基准价调整是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大事,国家发改委需要考虑的因素很多,不是“有空间”“有政策”就可执行的。具体来看至少包括了以下几个考虑。
1.避免产生对政策的随意性质疑。“基准价+上下浮动”机制去年年底刚刚下发,各省也还在明确执行细节,配套制定适用于本地的细则,此时对基准价格进行调整不利于各省政策的出台,更容易遭受各方面对政策随意性的质疑。
2.避免管制手段回潮。尽管适时调整被写进了《指导意见》,但《指导意见》也同样明确要“根据市场发展”对基准价和浮动范围进行调整,即调整也是基于市场发展的需要,反过来说则是尽量避免政府管制手段影响到市场供求信息的表达。
3.浮动机制可自发地向终端用户传导低成本空间。电力市场供需双方按照自利原则建立买卖关系,只要在下浮15%范围以内,煤炭价格下降形成的成本空间将沿着“发电成本-购电成本-用电成本”的路径传导至终端。
4.牵扯到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政策。基准价下调,风电、光伏标杆电价变或不变都产生相应风险:如果风光标杆价同步下调,可维持补贴标准,但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的收入会减少,特别是欠补情况下将直接影响现金流;如果风光标杆价不同步下调,相当于提高了补贴标准,在当前补助资金缺口较大的情况下,补贴需求增加对国家财政将形成更大压力。
五 真的调不了?还得实事求是开展具体分析
尽管顾虑较多,但一个政策是否出台或调整,都要以客观事实为判断标准。特别是在当前宏观经济遭受新冠疫情重大影响的情况下,加强研判负面冲击的影响持续时间、范围、强度和国内外差异,在此基础上分析煤炭和电力供需在市场化转型条件下的短、中期变化,站在整个能源产业链的高度,以减少社会用能成本负担、能源产业链整体可持续发展为目标,发挥市场引导供需协调的功能,科学设定降价需求、合理安排资金来源,所谓政策随意性、管制手段回潮等“问题”就真的只是“顾虑”罢了,毕竟可经历史检验的政策不用担心形式上的问题。从浮动机制有效性来看,目前现货市场尚未成型,浮动价格主要在中长期合同中落定,传导成本空间的能力十分有限,更何况不参与市场的那部分空间无从传导。至于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问题,或许此时正是出台补贴标准与基准价脱钩政策的时机,方法总比问题多。当然,没有考虑到的种种还很多,还需要各方多展开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