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进一步提升电力市场对高比例新能源的适应性。118号文已经对提升电力市场对新能源的适应性提出明确要求,但目前具体落实不够,也是造成新能源入市后收益风险加大的重要原因。当前中长期交易机制灵活性和流动性较差,尤其在运行现货市场的地区难以满足新能源交易需求,具体表现在以下几点:第一,中长期交易多为曲线交易,新能源与用户发用电曲线难以匹配,新能源企业为实现成交,往往在交易曲线方面作出妥协,导致曲线偏差风险加大。第二,中长期交易品种缺乏标准化,进而导致流动性较差,客观造成一旦成交,很难转让,进一步加大交易风险,目前部分地区尝试约定典型曲线的方式提升标准化和流动性,但效果有限。第三,中长期交易多为年度和月度交易,周以内的交易较少,连续滚动交易仅个别现货试点地区进行了探索,难以充分适应新能源距离实时运行越近预测误差越小的特性。第四,一些运行现货市场的地区,新能源除通过现货价格承担平衡偏差之外,可能还面临超额收益回收、两个细则、执行偏差考核、强制降价打捆、曲线强制分解等多重“考核”,其中一些考核可能存在重复性,进一步降低新能源入市的收益。
不合理行政干预难题如何破解?
现阶段电力市场建设过程中,一些地方因发展经济、降低企业用能成本、招商引资等需要,通过行政手段“限价格”“搞专场”等方式,向特定企业分配便宜电等情况依然存在。例如,部分地区为使不同电力用户享受到不同的电价优惠,针对特定用户分批次开展交易,对新能源交易电量、交易价格进行不同程度的限定。不合理干预本质上是将计划手段凌驾于市场之上,不可避免地对市场造成了干扰,虽然在短期内使部分用户享受到了电价优惠,但长远来看,不利于推动用户侧承担消费绿色电力的社会责任和实现可再生能源的可持续发展,最终损害的是全社会福利。1439号文明确提出,各地不得组织开展电力专场交易,对市场交易电价在规定范围内的合理浮动不得进行干预,国家有关部门将加强指导,对地方不合理行政干预行为及时督促整改。破解不合理行政干预难题涉及重大利益调整,考虑央地之间、地方不同主管部门之间在电改目标、政策导向方面存在差异,仍然任重道远。
有关建议
合理设计并持续完善配套政策
在我国“双碳”目标、电力体制改革的背景下,尽快明确新能源配套政策的大方向,是推动新能源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的基础前提。
一是统筹考虑当下实际和长远发展,优化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加强与电力市场建设的协同。初期可考虑存量项目保障性收购小时逐步退坡,并明确退坡路径,尽可能给予新能源企业政策稳定性和可预期性,在电价上行周期鼓励新能源自愿选择参与市场交易,自行承担市场收益和风险。新增项目不再实施全额保障性收购政策,上网电价通过竞争性配置方式形成,探索通过政府授权合约方式与市场衔接,也可自主选择直接参与交易。完善保障性收购政策成本疏导机制,考虑能源低碳转型惠及全社会,因保量保价收购新能源与市场价格双轨形成的不平衡资金属于保障性政策成本,建议逐步向全体用户疏导。
二是进一步健全可再生能源消纳责任权重机制,加强与绿色证书制度的衔接。优化各省区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指标,酌情减少对各地历史消费情况和完成难易程度的考虑,适当增加对新能源发展利用目标的考虑,制定更加合理的消纳责任权重,并把消纳责任权重落实到每个用电主体。强化消纳责任权重刚性约束,对于未完成消纳责任权重的主体实施惩罚电价,激发全社会绿色电力消费潜力,共同承担新能源消纳责任。健全绿色电力证书、碳排放权交易等制度,加强统筹衔接,充分体现新能源的绿色电力价值,促进新能源健康可持续发展。
提升电力市场对新能源的适应性
一是进一步理顺新能源电网电价形成机制,减少不合理行政干预。市场设计要为新能源和其他主体提供公平的竞争环境,不因新能源边际成本、议价能力弱低刻意压低交易价格,不开展以降价为目的的专场交易,加强价格监管,充分还原新能源作为电力商品的真实价值,依靠市场机制实现新能源的经济消纳率。持续完善弃风弃光考核标准,129号文已明确,对于新能源因考虑经济性不高而通过报价自愿产生的弃风弃光不纳入弃风弃光考核,需要推动各地落地落实,同时逐步将追求95%消纳率的政策导向,转化为追求新能源消费电量占比的目标。加快研究跨省跨区价格形成机制,允许新能源发电企业自主选择与火电打捆,或自主与受端用户协商用电曲线,并按照129号文要求加强省间与省内市场的衔接。
二是完善市场交易机制,提升对高比例新能源的适应性。考虑新能源出力特性,不应强制要求新能源企业签约较高的年度、月度交易电量比例。中长期交易牵头部门与现货市场建设牵头部门加强统筹,完善交易机制,将曲线交易逐渐转变为标准化的中长期交易品种(比如峰谷平单独交易或者各时段单独交易),允许发电企业、用户既可买入又可卖出电量,提升中长期交易的流动性,缩短交易周期,提升交易频次,给予新能源足够机会调整交易合同。现货市场建设初期,可适当降低新能源偏差考核标准,尤其避免重复考核。加强信息披露,提升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和信息获取的便利性,使新能源主体及时获取充足市场信息进行价格预测和风险控制。
新能源企业提升自身风险防范能力
新能源企业应加强自身能力建设。一是提升出力预测能力以及现货市场价格预测能力,结合日典型曲线、工作日与周末特性、季节性等特征,分析新能源出力特性以及与价格曲线的匹配程度,对参与市场风险有总体把控,作为制定市场交易策略的基础。二是结合当地电力市场建设情况制定交易策略,尤其是中长期交易灵活性、现货市场价格限值,以及自身对风险的承受能力,确定年度、月度等各个交易周期的交易电量比例,制定对于价格风险、偏差风险的对冲策略。例如,可在年度、月度市场将确定能够发出的基础电量以较高的价格锁定,在月度以内逐步调整交易曲线,随着临近实时运行,尽量逼近实际出力曲线。考虑到短期和超短期偏差将通过日前市场和实时市场进行买入卖出,尽量不要过早提前锁定全部电量,以避免为预测偏差付出过多的平衡成本。综合考虑发电经济收益,必要时可以策略性选择弃风弃光,提升自身收益能力和全社会福利。三是结合价格预测进行投资选址。运行电力现货市场的地区,新能源所在地理位置,很大程度上决定了电价的走向。因此投资选址非常重要,通常贴近负荷中心的地区电价较高,输电线路阻塞严重的送出地区往往是价格洼地。必要时需要通过市场仿真,测算投资收益率。(本文仅代表个人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