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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法》征求意见,争议问题有了初步结论

来源: | 作者: | 发布时间: 2023-12-13 | 657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在发展改革委与能源局的分工上,新版《能源法》基本沿用了发展改革委主要管规划、管价格的现有模式,规定“全国综合能源规划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实施”(第二十四条),“全国分领域能源规划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依据全国综合能源规划组织编制和实施”(第二十五条);作为监管核心的能源价格成本监审,由“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开展”(第六十七条)。

完善消纳保障措施

优先发展可再生能源

在已经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获得专门立法保护的情况下,新版《能源法》再次将可再生能源摆在了突出重要的位置:统计数据显示,“可再生能源”在该法中出现高达24次。

新版《能源法》围绕 “消纳”难题进行制度设计,提出了可再生能源目标制度、强制消纳保障制度和消费管理政策等具体措施,明确政府、企业、个人的责任。规定“制定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总量目标以及一次能源消费中可再生能源比重目标,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的约束性指标,并分解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实施”(第四十四条)。“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用电量中消纳可再生能源发电量的最低比重指标。供电、售电企业以及参与市场化交易的电力用户应当完成所在区域最低比重指标”(第四十五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购买可再生能源等清洁低碳能源” (第六十三条),上述一系列措施具有很强的操作性,必将有助于从根本上解决可再生能源的消纳难题。

对于发电补贴政策,则授权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交易情况相应调整”(第四十五条),这意味着补贴将是动态的。

健全普遍服务机制

保障公民基本用能权

交叉补贴问题是能源领域的顽疾,在电力行业表现得尤为突出,已成为电力体制改革的绊脚石。普遍服务机制是解决交叉补贴、保障公民基本用能权的必然选择。

新版《能源法》提出,“国家健全能源普遍服务机制,保障公民获得基本能源供应与服务”(第十二条);要求电力等能源供应企业承担普遍服务义务(第五十八条),否则,造成用户经济损失的,要处以罚款(第一百零九条);至于备受关注的能源普遍服务补偿的具体办法,则采取了授权的方式,“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五十八条)。

输送管网无歧视开放

保障市场主体公平接入

在允许输送管网垄断经营的同时,必须加强公平开放的监管,防止经营者利用垄断地位侵犯其他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新版《能源法》规定,“电网、石油天然气管网等能源输送管网设施应当完善公平接入机制,依法向符合条件的能源生产、销售企业等市场主体公平、无歧视开放”,强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市场主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接入能源输送管网”(第五十三条)。同时,对管网公平开放的监管措施、违反公平开放的法律责任做出规定, “对责任方按日处以经济损失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第一百零九条)。

实现更大范围跨行业标尺竞争

有助改革经验快速移植

除上述内容外,新版《能源法》在很多方面都进行了明确。包括:对火电不是一概否定,而是提出发展清洁、安全、高效火力发电以及相关技术;在能源“远方来还是身边取”的问题上,提出“坚持集中式和分布式并举、本地消纳和外送相结合的原则发展风电和太阳能发电”,对农村不是一味要求能源输送网络的全面覆盖,而是鼓励城镇和农村“就地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建设多能互补的分布式清洁供能体系”;明确对跨境能源基础设施的监管;提出能源审计,要求培育专业咨询机构、专业人员,等等。

同时,另一个潜在影响或许更值得期待。新版《能源法》让不同能源行业、不同能源企业处在同样的法律规范之下,实现了更大范围的跨行业标尺竞争,“对标”将有助于改革经验的快速移植,如电力改革可以借鉴石油天然气“网运分离”的经验,这对能源改革而言无疑是巨大利好。

(作者系北京鑫诺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专业能源律师,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