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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量配电改革的理想、底线与站位

来源: | 作者: | 发布时间: 2023-12-13 | 133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第二个问题是如何对待已有多元供电主体。如果我们认同推进增量配电改革就是要构建多元化供电主体,那么有个重要的问题就是对于那些业已存在的独立供电主体包括地方电网、园区和独立工矿自供区,是否应该“保护”起来,并尽可能逐步将其转化为增量配电?但现实情况是,在推进增量配电改革的这三年过程中,许多原有独立供电主体被接收了,且大部分是采用无偿划转的方式。然而,即使要被接收,也尽量要结合国企改革,建立多元股权治理结构,颁发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成为一种新型供电主体为好,而不是简单被吸收。对于增量配电中由电网企业控股的项目,也应作为独立供电主体,保证财务、运营和法律上的独立性,而不能被简单并表纳入电网企业作为一个新的供电局,这样就失去了改革的意义。

  再一个相关联的问题是对于这些已有的和新生的多元供电主体是否应该有一定的倾斜政策?是否应该引入一定的“特区”思维来推进试点?这是一个通用的改革方法论,在国际上普遍采用。譬如规定原有供电和售电主体不能降价争夺客户,它们执行确定的价格,称为“price to beat”,而只允许新进入主体降价吸引客户(类似我国邮政快递放开的时候,EMS不能随意降价一样);监管机构定期公布用户转换情况,掌握倾斜政策的力度。

  目前的现实是试点项目包括原有独立供电主体,非但没有倾斜保护政策,反而是处处受到约束,被牢牢“围困”而欲致使其步履维艰知难而退:譬如电压等级牢牢限制在110千伏及以下(虽然配套文不是这么规定),譬如跟外部电源的连接还被视为红线高压线,譬如农网改造的贷款主体身份,譬如其价格管理权是否可以下放到同级政府从而可以采用更加灵活弹性的价格体系等等。总之,改革部门应尽可能给他们松绑,让他们活得下来,活得更好,让更多的社会资本羡慕并争相做改革的先驱,而不是让他们成为改革的先烈,这样才能积累起改革的势能和动能。

  增量配电改革的第二个站位在于致力于让地方政府作为改革的主体,进一步深化政企分开。当供电主体逐步多元、政企分开进一步实现之后,全新的基于特许经营的供电监管体系有可能会水到渠成。5号文确定的电改“四个分开”到现在厂网分开做的比较好,主辅分离做了一部分,政企分开在形式上初步实现了,但在实质内容上无论从中央到地方都还没有真正实现。在这次增配改革中,明确地方政府作为改革的责任主体,从配电规划、供电营业区划分、增配业主的选择到增配价格机制的确定,都明确了地方政府的主导权,这是推进政企分开的一个进步。

  这里蕴含三个方面的重要变化:一是对供电营业区有一个重新认识。由于现有电力管理体系是从政企合一的体制中走过来的,供电营业区被默认为由电网企业按行政区划自然承袭,增量配电改革则打破了这一认识。二是在供电营业区的划分上,确定了以资产归属为划分依据的原则,这可能会有一个深远的影响,由此可能撬动一个和电网企业资产规模相当的外部存量配电资产。三是地方政府在增量配电改革中承担主体责任,突出了供电作为地方公用事业的属性,也有可能使得供电环节的管理更多地从中央转移到地方,为下一步电力能源管理央地事权优化做好探路。

  通过增量配电改革,出现了越来越多新的供电主体,地方政府有权授予增量配电经营主体供电特许经营权,还可以收回经营权,从法理上确立委托代理关系。这样,从政企合一,到政企分开、行政许可,再到特许经营,政府和企业、政府和市场的关系越来越理顺,各种新型的激励式监管模式都可以由各地创新性实施,并进一步从增量向存量推广,实现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在电力行业的落地。

  最后,增量配电改革的第三个站位在于致力于实现市场化、制度化、可持续地降低用户用能成本。不可否认,降成本是几乎所有地方政府推增配改革的第一动力,但实际上,降低用能成本这一目标是在前两个目标实现之后必然的结果。在改革推进过程中,有不少地方采用了一些简单粗暴杀鸡取卵、竭泽而渔的做法,其结果是对电改和对地方经济都造成了损伤。三年下来,大家越来越深刻地认识到,只有着眼长远,以增量配电为入口和平台,培育好专业化、市场化的配售电主体和用户能源服务主体,培育好能源服务和能源互联网新业态,维护好兼顾效率和公平的市场生态,才能真正长久持续地为用户优化控制好用能成本。

  总体来说,增量配电改革不是为了引进一拨跟现有供电局一样的供电局、供电所,也不是把它们变成大用户、变成趸售县,而是要以此为支点,撬动供电主体的多元化,撬动新的配售电生态模式,撬动基于特许经营权的新型监管体制机制,并进一步撬动存量配电股权多元化和混合所有制改革,撬动能源服务和能源互联网新业务新业态,推动能源革命。改革主管部门要旗帜鲜明地阐明增量配电改革进一步的政策目标,这样才能统一思想、积聚力量、增强社会资本和相关各方参与改革推动改革的信心和决心。(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