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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形势下新能源如何迎战电力市场

来源: | 作者: | 发布时间: 2023-12-13 | 160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与传统电源相比,新能源除具有电力价值,还具有环境价值。但由于当前消纳责任权重尚未真正落地落实,绿电交易机制与绿色证书制度等配套政策也有待进一步理顺,新能源的绿色环境价值尚未充分体现,全社会消纳绿电的积极性无法充分带动,不利于推动新型电力系统构建以及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实现。

  市场机制建设如何?

  适应高比例新能源电力系统的市场机制体系有待进一步健全,是当前新能源参与市场面临的又一挑战。

  一是价格机制需要进一步理顺。理顺价格形成机制,有利于调动传统电源提升顶峰能力、调节能力的积极性,提升高比例新能源电力系统运行的安全性,有利于实现资源在更大范围的优化配置,实现系统高效运行。理顺价格形成机制是一项系统工程,不仅需要智慧,也需要决心。2021年下半年以来,我国经历了一轮严重的“电荒”,暴露出电煤价格市场化与煤电价格尚未完全市场化而带来的“煤电顶牛”矛盾问题,国家也正是以此为契机推动了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成为新一轮电力体制改革过程中的里程碑事件。当前煤电价格形成机制问题得到了较大程度的解决,但包含新能源送受电在内的跨省跨区价格形成机制等问题,由于涉及地域多、范围广,同时关系到送受端发电、电网、用户各方切身利益以及市场运营机构的权责,牵一发而动全身,改革的阻力比较大,目前仍没有重要进展,是本轮电改过程中公认的“疑难杂症”。

  二是进一步提升电力市场对高比例新能源的适应性。118号文已经对提升电力市场对新能源的适应性提出明确要求,但目前具体落实不够,也是造成新能源入市后收益风险加大的重要原因。当前中长期交易机制灵活性和流动性较差,尤其在运行现货市场的地区难以满足新能源交易需求,具体表现在以下几点:第一,中长期交易多为曲线交易,新能源与用户发用电曲线难以匹配,新能源企业为实现成交,往往在交易曲线方面作出妥协,导致曲线偏差风险加大。第二,中长期交易品种缺乏标准化,进而导致流动性较差,客观造成一旦成交,很难转让,进一步加大交易风险,目前部分地区尝试约定典型曲线的方式提升标准化和流动性,但效果有限。第三,中长期交易多为年度和月度交易,周以内的交易较少,连续滚动交易仅个别现货试点地区进行了探索,难以充分适应新能源距离实时运行越近预测误差越小的特性。第四,一些运行现货市场的地区,新能源除通过现货价格承担平衡偏差之外,可能还面临超额收益回收、两个细则、执行偏差考核、强制降价打捆、曲线强制分解等多重“考核”,其中一些考核可能存在重复性,进一步降低新能源入市的收益。

  不合理行政干预难题如何破解?

  现阶段电力市场建设过程中,一些地方因发展经济、降低企业用能成本、招商引资等需要,通过行政手段“限价格”“搞专场”等方式,向特定企业分配便宜电等情况依然存在。例如,部分地区为使不同电力用户享受到不同的电价优惠,针对特定用户分批次开展交易,对新能源交易电量、交易价格进行不同程度的限定。不合理干预本质上是将计划手段凌驾于市场之上,不可避免地对市场造成了干扰,虽然在短期内使部分用户享受到了电价优惠,但长远来看,不利于推动用户侧承担消费绿色电力的社会责任和实现可再生能源的可持续发展,最终损害的是全社会福利。1439号文明确提出,各地不得组织开展电力专场交易,对市场交易电价在规定范围内的合理浮动不得进行干预,国家有关部门将加强指导,对地方不合理行政干预行为及时督促整改。破解不合理行政干预难题涉及重大利益调整,考虑央地之间、地方不同主管部门之间在电改目标、政策导向方面存在差异,仍然任重道远。

有关建议

  合理设计并持续完善配套政策

  在我国“双碳”目标、电力体制改革的背景下,尽快明确新能源配套政策的大方向,是推动新能源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的基础前提。

  一是统筹考虑当下实际和长远发展,优化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加强与电力市场建设的协同。初期可考虑存量项目保障性收购小时逐步退坡,并明确退坡路径,尽可能给予新能源企业政策稳定性和可预期性,在电价上行周期鼓励新能源自愿选择参与市场交易,自行承担市场收益和风险。新增项目不再实施全额保障性收购政策,上网电价通过竞争性配置方式形成,探索通过政府授权合约方式与市场衔接,也可自主选择直接参与交易。完善保障性收购政策成本疏导机制,考虑能源低碳转型惠及全社会,因保量保价收购新能源与市场价格双轨形成的不平衡资金属于保障性政策成本,建议逐步向全体用户疏导。

  二是进一步健全可再生能源消纳责任权重机制,加强与绿色证书制度的衔接。优化各省区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指标,酌情减少对各地历史消费情况和完成难易程度的考虑,适当增加对新能源发展利用目标的考虑,制定更加合理的消纳责任权重,并把消纳责任权重落实到每个用电主体。强化消纳责任权重刚性约束,对于未完成消纳责任权重的主体实施惩罚电价,激发全社会绿色电力消费潜力,共同承担新能源消纳责任。健全绿色电力证书、碳排放权交易等制度,加强统筹衔接,充分体现新能源的绿色电力价值,促进新能源健康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