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电力企业和用户的义务与责任,倡导正确用能行为
电力系统的顺利运转离不开对各电力企业和用户的规范和约束,此次《能源法》明确相关主体的行为规范。一是电力供应企业的能源供应义务。《能源法》第36条、第70条和第72条明确了电力供应企业应该提供安全、持续、可靠的能源供应服务,并对其无故拒绝或者中断对营业区域内能源用户的能源供应服务、擅自提高价格、违法收取费用、减少供应数量、限制购买数量、未公示服务规范、收费标准和投诉渠道或者未为能源用户提供公共查询服务等行为予以行政处罚、罚款、通报批评等处罚措施,严格规范了电力供应企业的行为,提升了全国电力供应的稳定性。
二是电力输送管网运营企业的公平开放义务。能源输送管网运营服务是能源市场得以发展的关键环节,电力输送管网运营企业主要承担电力输送的任务,以确保电力的稳定供应,这些企业通常由政府或国有企业控制,具有自然垄断的特性,《能源法》第43条、第71条、第72条也对其公平开放义务作出了规制,对其未向符合条件的企业等经营主体公平无歧视开放并提供能源输送服务、未按照规定公开能源输送管网设施接入和输送能力以及运行情况信息的行为作出警告、通报批评或罚款的处罚。对于拒不改正的,要处相关经营主体经济损失额二倍以下的罚款并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处分,以期严查各类违法行为,打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足见我国对电力行业合规防控的重视。
三是对电力用户的用能行为也做出了规范和指引。首先是电力用户的节能义务,应当按照安全使用规范和有关节约能源的规定合理使用能源,依法履行节约能源的义务,积极参与绿色能源消费,自觉践行绿色低碳的生产生活方式。电力用户节能义务的确定将有效提升社会对新能源的认知度和接受度,促进新能源市场的扩大。其次是能源用户应当积极参与能源需求响应,国家会通过实行阶梯价格、分时价格等制度,引导能源用户调整用能方式、时间、数量等,促进节约能源和提高能源利用效率,能源用户应当积极配合。上述规定从微观上对我国电力体系的发展和电力企业、用户等具体参与者的行为提供了规范与指引,为我国电力体系的有序发展法制保障。
总之,“双碳”目标背景下《能源法》的出台为电力系统的发展带来了新气象、新机遇,必将有助于提升我国在全球能源体系中的地位,在未来能源国际竞争中占据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