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碳边境调节措施是否可以通过WTO例外条款的检验?
首先,EU CBAM是否符合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简称GATT)第20条(b)款内容?第20条(b)款允许缔约方采纳“保护人类、动植物生命和健康所必需的措施”。鉴于气候变化威胁生物多样性,气候变化所引发的极端天气、海平面上升、沙漠化等对人类及很多动植物的生命和健康都造成了严重的危害,减排温室气体的措施与保护人类、动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之间有真实的联系。气候变化对人类和动植物生命、健康的危害已经得到很多国家法院的承认。防止碳泄漏是重要的减排温室气体的措施之一,而碳边境调节措施,又是实现矫正碳泄漏最有效的经济措施,符合第20条(b)款的政策目标。
其次,EU CBAM是否符合GATT第20条(g)款内容?GATT第20条(g)款允许缔约方偏离GATT的一般纪律,实施保护可耗尽的自然资源的措施,其具体规定是:“与国内限制生产与消费的措施有效配合,为有效保护可能用竭的自然资源的有关措施。” 气候系统是一种自然资源,但并不是任何气候系统都适宜人类的生存和发展。现有的气候系统是在地球的历史中形成的,而人类也是在这样的气候系统中进化、生存和发展的。但自工业革命以来,对人类安全的气候系统开始发生改变,在最近几十年里,这种改变正在加速。根据联合国气候变化政府间小组的研究报告,气候的这种改变是由人类的温室气体排放行为引起的。如果我们不采取任何减排措施,地球气温的上升将根本性地改变现有的气候系统,导致大规模的自然灾害发生,从而导致整个生态系统的崩溃,并将危及人类的生存。EU CBAM是一种与保护气候系统有关的措施,其实施也与欧盟国家的国内措施有效结合。
最后,欧盟的碳边境调节措施实施的方式与GATT第20条前言是否冲突?欧盟可以要求中国出口欧盟的产品减排温室气体,但减排的方式,只能是按照欧盟进口时的欧盟碳市场的碳价来购买碳边境调节证书,欧盟的这一要求太武断,与GATT第20条前言不符。
应对欧盟碳边境调节措施的建议
欧盟对于CBAM可能引发的贸易伙伴不满的预案
一是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EU不为发展中国家或者最不发达国家提供CBAM措施的豁免,但计划将来自发展中国家包括最不发达国家的CBAM收入用于发展中国家减碳,即钱先收上来,然后返还发展中国家,但必须只能用于减碳。这一建议已经获得欧盟环境、健康和食品委员会的批准。
二是气候俱乐部(Climate Club)。欧盟的碳边境调节机制立法草案出台后,日本表示“非常不可能”反对该机制。美国对欧盟的碳边境调节机制的态度是“友好的,但不热情”,美国强调欧盟的碳边境调节机制必须符合WTO的规则。欧盟希望的解决方案是与其他排放大国组成气候俱乐部,理想的情况下俱乐部成员都要采取一定的措施来形成一种国际碳价,同时俱乐部成员之间不再互相采取类似征收碳关税一类的措施。
与欧盟合作的解决方案
欧盟的碳边境调节措施已经准备了十几年,现在展示出一种势在必行的决心。中国可以选择在WTO内挑战欧盟的碳边境调节措施,但因为WTO的上诉机构不能正常工作,所以除非欧盟同意与中国使用多方临时上诉仲裁机制,否则中国并不能实现通过WTO诉讼迫使欧盟改变立法的目的。
另外一个选择是与欧盟合作,通过谈判争取欧盟承认中国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与欧盟的减排效果等同,即中国市场上减排的一吨温室气体等同于欧盟市场减排的一吨温室气体。在此基础上,中国可以把钢铁、铝、水泥、化肥和电力均纳入到国内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范围内,这样,这些产品在出口欧盟时,就可以得到CBAM豁免。这一方案对欧盟和中国而言,是双赢,它一方面继续为中国产品进入欧盟敞开大门,并且并没有增加负担,因为中国原本也计划将钢铁、铝、水泥、化肥和电力行业纳入本国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另一方面使得欧盟引领的通过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减排温室气体的模式得以扩展,并且获得了世界第一大温室气体排放国的支持。
本文刊载于《中国电力企业管理》2022年06期,作者单位: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