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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闻动态

“双碳”背景下优化调整电网碳排放因子的思考

  2021年8月,国家碳达峰碳中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成立碳排放统计核算工作组,负责统筹做好碳排放统计核算工作,加快建立统一规范的碳排放统计核算体系,彰显了我国对碳排放数据核算及数据质量的高度重视。在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实务中,对于购入使用电力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核算最常用的是排放因子估算法,即用购入使用电量乘以电网碳排放因子得出对应的碳排放量。因此,电网碳排放因子作为连接电力消费量与碳排放量的重要参数,其使用是否合理、取值是否恰当,极大程度影响着温室气体排放的核算质量,对于能否精准评估各地区、各企业、各项目的碳排放量(或碳减排量),以及能否制定高质量的碳达峰、碳中和实施方案具有重要意义。当前,电网碳排放因子存在更新不及时、时空分辨率体现不够、绿色环境价值尚未体现、无法引导企业主动调整用电行为等问题,亟需建立客观、直观、精准的电网碳排放因子体系,为监测碳排放动态、落实减碳行动提供科学数据参考。

  碳排放核算主要方法

  碳排放核算可以直接量化碳排放数据,还可以通过分析各环节碳排放数据,找出潜在的减排环节和方式,对碳资产管理和碳市场建设至关重要。目前,碳排放核算主要有两种方法:碳计量和碳监测。碳计量数据是基于现有数据计算而来,碳监测数据是直接从排放端测量而来。相对而言,碳计量是目前发展相对成熟的碳排放核算方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24个行业排放核算报告指南仅包含“基于计算”的碳计量法,“基于测量”的碳监测法是未来的发展趋势,可以避免核算过程人为因素干扰造成的数据失真。

  碳计量计算方式可以概括为两种:排放因子法(Emission-Factor Approach)和质量平衡法(Mass-Balance Approach)。排放因子法是联合国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ntergovernmental Panel on Climate Change,IPCC)提出的一种碳排放估算方法,可以简单理解为能源消耗量附加一个排放因子,排放因子是与能源消耗量相对应的系数。在碳质量平衡法下,碳排放由输入碳含量减去非二氧化碳的碳输出量得到。相对而言,排放因子法是目前适用范围最广、应用最为普遍的方法。

  企业间接碳排放概念

  根据2012年世界可持续发展工商理事会和世界资源研究所发布的《温室气体核算体系:企业核算与报告标准(修订版)》(以下简称《企业标准》)、2018年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发布的《ISO 14064-1:2018组织层面温室气体排放及消减的量化及报告指导性规范》(以下简称ISO 14064-1)定义,依据企业是否拥有或控制排放源,温室气体排放可以分为直接排放和间接排放。其中,直接排放被划定为范围一排放,指由企业直接控制或拥有的排放源所产生的排放。间接排放是指由企业活动导致的、但发生在其他企业拥有或控制的排放源的排放。《企业标准》将间接排放进一步区分为范围二排放和范围三排放。范围二排放是指企业外购的电力、蒸汽、热力或冷力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在ISO 14064-1中称为“能源间接排放”),范围三排放则包括其他所有间接排放(ISO 14064-1中称为“其他间接排放”)。

  《企业标准》和ISO 14064-1要求企业核算范围一和范围二排放,因此外购电力排放因子(即范围二电网碳排放因子)是企业进行温室气体核算时必不可少的关键数据。

  电网碳排放因子分类

  电网碳排放因子指电网覆盖区域单位电量的碳排放水平。根据使用场景和管控目的不同,主要分为两类:第一类是计算温室气体排放量,采用的排放因子为电网年平均排放因子。该因子主要有三种:全国电网排放因子、区域电网排放因子、省级电网排放因子。第二类是计算温室气体减排量,采用的排放因子为区域电网基准线排放因子。

  全国电网排放因子

  全国电网排放因子指全国范围内电网平均排放因子,该数据主要用于核算纳入全国碳市场的企业履约边界的电力间接排放。2017年12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2016、2017年度碳排放报告与核查及排放监测计划制定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气候〔2017〕1989号),在附件“重点企业2016(2017)年温室气体排放报告补充数据表”中,明确2015年全国电网排放因子为0.6101吨二氧化碳/兆瓦时,这是国家部委层面首次公布全国电网排放因子取值。此后,我国八大行业的碳核查从2016年开始一直沿用该数值至2020年。全国采用统一的平均排放因子,主要是为了参与全国碳市场交易的企业能够在公平的场景下交易,避免不同区域的企业由于排放因子不同而造成不公平的情况。

  2021年12月,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公开征求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发电设施(2021年修订版)》(征求意见稿)》(环办便函〔2021〕547号),全国电网平均排放因子调整为0.5839吨二氧化碳/兆瓦时。2022年3月,生态环境部应对气候变化司印发《关于做好2022年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管理相关重点工作的通知》(环办气候函〔2022〕111号),并以附件形式更新了《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发电设施(2022年修订版)》,全国电网排放因子调整为0.5810吨二氧化碳/兆瓦时。这是继2017年国家部委层面公布全国电网排放因子以来的第一次正式更新,引起社会高度关注。

  电网排放因子与可再生能源、火电机组单位供电标煤耗密切相关。从理论上讲,可再生能源比例越高,火电机组单位供电标煤耗越低,电网排放因子越小。近年来,我国可再生能源发电装机容量和消纳比例不断提升,截至今年5月底,我国可再生能源发电总装机达到11亿千瓦,同比增长15.1%,占总装机规模的45.5%;其中,风电、光伏、生物质发电等新能源发电装机突破7亿千瓦。今年1~5月,全国可再生能源发电新增装机4349万千瓦,占全国发电新增装机的82.1%,已成为我国发电新增装机的主力。火电企业持续进行节能改造,供电标准煤耗不断降低,2021年全国供电标准煤耗302.5克/千瓦时,较2011年下降26.5克/千瓦时。0.6101吨二氧化碳/兆瓦时反映的是2015年单位用电量蕴含的二氧化碳排放,与当前实际情况出入较大。将全国电网排放因子调整为0.5810吨二氧化碳/兆瓦时,体现出近几年我国风电、光伏等清洁能源的迅猛发展和火电厂平均供电标准煤耗的不断降低,更符合当前我国电力结构的实际情况,能够及时、准确、客观评估企业消耗电力的实际碳排放水平。

  区域电网排放因子

  从理论上说,电网覆盖范围越小,相应的电网排放因子越接近单位电力实际间接排放。区域电网排放因子将全国电网划分为六个区域电网,其计算方法为区域电网本地所有发电厂化石燃料碳排放与净调入电量、净进口电量蕴含的碳排放之和除以区域电网总供电量。

  2013年10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对气候变化司、国家气候战略研究和国际合作中心首次发布2010年区域及省级电网平均排放因子,旨在为地区、行业、企业及其他单位核算电力调入、调出及电力消费所蕴含的二氧化碳排放量提供参考。2014年9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对气候变化司、国家气候战略研究和国际合作中心再次发布2011年和2012年区域电网排放因子。区域电网排放因子相比全国电网排放因子而言,更能反映不同区域电量构成的差异,但在发布2010~2012三个年度后,至今没有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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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叶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