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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闻动态

电力交易机构独立规范运行的分析与思考

  自2015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及其系列配套文件以来,我国新一轮电力体制改革进入了深水区和“快车道”,在电力市场建设、电力市场化直接交易、输配电价改革、电力交易机构组建、电力中长期与现货市场建设、增量配电网改革等方面取得了积极成效。尤其在电力交易机构规范化建设运行方面,始终坚持“小步走、不停步”的原则。目前国家级和各地方省级电力交易机构均已完成组建并且持续推进独立规范运行系列工作。但是,在实际推进和落地操作层面,目前仍然存在诸多值得深思、挖掘、探索的问题。

  2018年8月2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印发了《关于推进电力交易机构规范化建设的通知》(发改经体〔2018〕1246号),这是自2016年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原国家电网公司)和各省级电力公司纷纷撤销原省级电网企业电力交易中心职能部门、以全资子公司方式组建成立省级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之后,中央首次明确提出要求推进电力交易机构规范化建设,实现电力交易机构相对独立和规范运行。其中,电力交易机构股份制改造是推进相对独立和规范运行的首要任务。

  2020年2月1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了《关于推进电力交易机构独立规范运行的实施意见》(发改体改〔2020〕234号)。时隔两年,中央再次发文推进电力交易机构组建后的运行工作,并且将原先所述的“相对独立和规范运行”调整为“独立规范运行”。仅仅删除了“相对”二字,但是其中的深远意义不言而喻。换言之,“独立”不存在“相对独立”这一模棱两可、难以界定的电改中间产物的概念;允许“小步慢走”,但不允许“打折扣”。

  笔者从职能定位、市场管理委员会、交易规则制定、股权多元化、人财物独立、监督监管、混合所有制改革和党建工作八个方面为切入点,针对目前电力交易机构独立规范运行的现状进行深入剖析,并对未来发展目标提出建议。

  职能定位

  根据电力交易机构组建成立之初的经营范围和职责定义,其负责电力交易平台的建设、运营和管理,负责市场主体注册和管理,负责电力市场化交易组织,为市场主体提供公平、公正、透明和规范的电力交易服务,包括注册服务、交易组织、出具电量结算依据等。

  根据中央关于电力体制改革的有关精神,电力交易机构不应受制于或者听命于市场主体中的任何一方,而应该立足于电力市场的健康发展、服从政府主管部门的安排、接受政府部门的监管监督、广泛吸纳市场主体的建议。某种意义来讲,电力交易机构和证券、期货交易所类似,都是在为全社会经济发展服务。

  建议:电网企业可以考虑成立属于自己的电力交易职能部门,以便电力交易机构能够按照电改精神及自身定位,为市场主体提供公平、公正、公开、透明、高效和优质的电力交易服务。

  电网企业作为央企,服务党中央、保障社会民生的宗旨始终不变,为了确保政策性非市场化购电业务有序稳定、经营性业务公平合法参与竞争,电网企业可以考虑成立属于自己的电力交易部,和现有发展部门、营销部门类似,这里需要说明“电力交易部”的成立并不是“电力交易中心”的恢复,更不是电改步伐的倒退。电网企业的“电力交易部”之所以称之为“部”,而不是“中心”,原因在于此时电网企业的“电力交易部”的职责划分已和原电网企业“电力交易中心”不再相同,“电力交易部”仅负责国家政策性(如保障民生、优先购电、电网企业所承担的可再生能源消纳责任权重等)基数电量交易和电网企业竞争性市场化购电业务(如与综合能源、电动汽车等市场化业务相关的购电业务等),这样才可解决股份制改造后的电力交易机构议事决策权力机关由原先全资子公司单一股东方(即电网企业)转变为若干股东方(电网企业及各市场主体等)后,可能因意见不合出现的决策难、推进难、效率低等弊端。更为重要的是,如此一来才能使得电力交易机构专心致力于电力市场建设、运行和发展管理,才能使得电力交易机构真正成为第三方独立的电力市场化交易服务平台,使电力交易机构真正扮演电力市场运行的“裁判员”角色,实现“只在起点发令、终点掐表,而不在场内同场赛跑”。而在赛场内竞技的国家队、省队、体校、民间爱好者除了在训练背景、装备配置上不同外,均应享受电力市场、电力交易机构提供的平等服务和成绩判定。

  市场管理委员会

  根据部分省份已经成立的市场管理委员会职责定位和运行情况来看,其负责研究讨论交易规则、协调电力市场相关事项,均属于自治性议事机构,其组成人员来自各类市场主体及第三方机构代表。市场管理委员会的存在相当于电力交易机构或者是某一地区电力市场的外部独立董事,不代表某一方利益,而是各方主体的授权新闻代言人和指定参事团。对于电力交易机构的独立规范运行和整体电力市场运行可以起到积极的监督管理作用。

  建议:尽快全面建立各地区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不论电力交易机构股份制改造后的股东、股权如何,只要开展了市场化交易,都有必要及时组建成立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弥补电力市场缺失的“行业仲裁、新闻发言人和参事智囊团”。同时,建立各地区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也是部分电力交易机构股权资本多样性不足的一剂“补药”,给未当选电力交易机构股东的市场主体提供“共参交易、共商电改、共谋未来”的平台、机遇和席位。

  交易规则制定

  在电力市场化改革起步初期,顶层设计、规则制度的不完善或许容易取得社会的原谅。但是,在各省电力市场建设过程中,出现的规则差异化、执行困难等问题往往增加了市场主体参与交易、分享红利的各类成本。

  在最新发布的“234号文件”中明确省内交易细则由能源监管部门、地方政府主管部门组织交易机构在国家层面制定的基本规则框架下起草,经由市场管理委员会审议、能源监管部门和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审定后发布。“市场管理委员会审议”这一环节旨在于先期听取各类市场主体的声音并集体研究采纳与否,而不是广泛征求意见结果后“石沉大海”。同时,文件还明确交易机构无权变更批准实施后的规则和细则,言外之意就是电力交易机构的通知、说明文件不应再涉及某一地区电力市场的原则性问题,仅仅是时间节点、注册公示、平台操作、计划申报、信息发布等实施过程的例行文件。

  建议:摸石头过河难免湿鞋,电力市场建设初期允许试错,但是纠错的主体不能出现偏差。组委会(政府主管部门),负责赛事整体筹划,裁判员(电力交易机构)仅发令、计时,运动员(各市场主体)一心比赛竞技。尽早成立各地区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并且吸纳具有专业背景、但不牵扯利益的科研院所、第三方非电力交易领域交易场所的学者人士作为顾问,以旁观者的视角积极参与电力市场的设计、建设、修正和评估。

 

  股权多元化

  股份制改造的完成并不一定代表着独立规范运行的实现。股比均衡、非国有资本的引入更是实现市场公平、市场活力激发、体现多方代表性的关键要素。

   通知公告

【编辑:叶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