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信息披露不足问题。信息披露不足依然是目前信息披露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信息披露不足将无法支撑市场正常的交易运转。首先市场主体参与交易,必然要结合自身禀赋和对市场预期进行资源最优调配,从而作出最终的交易决策,而对于市场主体而言,作出的所有最终决策都应以充分的市场信息作为依据。市场参与者在制定交易策略时,需要考虑成本、电力供需等。例如在开展省间交易时,当市场主体无法了解全国各地的供需状况、无法了解各个市场的价格情况时,那么市场主体将无法基于准确的市场边界做出交易判断。其次在市场关联交易中也存在信息披露不足的问题,此类信息披露的不足对其他市场主体造成较大影响,在信息隔离措施没有充分完善的情况下,无法保障信息不对称的消除。
二是信息披露不准确、不及时问题。信息披露的不准确、不及时在大部分市场普遍存在,尤其是出清环节使用的边界信息。不准确的信息相当于错误的信息,直接影响市场发现准确的价格信号,不及时的信息相当于没有披露的信息,直接影响市场竞争的公平性。比如市场边界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不足直接影响市场主体对市场供需情况的判断,造成报价策略的错误选择,危害市场价格发现功能,降低市场公信力。这种市场边界信息披露与招标采购信息非常相似,在我国的招投标采购管理过程中,当招标信息一旦发布,就不得随意撤消或更改标书内容,如已发信息内容需要修改,则要招标人出具证明,另发更正公告,并给予投标人修改投标文件的权利。电力市场申报的边界条件相当于招标文件的发布,基于参与市场的严肃性以及对市场成员参与市场合理报价策略的尊重,当市场边界条件发生变化的时候,应通过及时的信息披露给予市场成员调整报价或者采取其他合理方式来规避因此带来的交易风险的机会。
三是信息披露法律法规支撑不足问题。依法行政、依法治市(场)是我国市场建设的基本要求,遗憾的是信息披露工作缺乏法律法规的支撑。与金融行业相比,我国的电力市场信息披露管理规定主要是以规范性文件为依据,尚未在立法层面为电力市场的信息披露提供支撑。目前在56号文的基础上,各省(区)市开始对所辖区电力市场的信息披露实施细则进行编制,但由于各省(区)市电力市场开展进度不一,电力市场信息披露的范围、内容等存在较大差异,一方面对于市场主体信息的获取产生困难,另一方面对跨省跨区市场化交易的开展造成信息不对称。同时目前已发布的相关文件不同程度地规定了依申请披露信息的内容,对于应作为市场边界的非市场化用户的类型、购电量、购电价格及能够准确复现完整市场出清结果的市场模型和参数等信息均被纳入了依申请披露信息,并设置了特定的管理流程,这势必也将会产生部分信息的不对称获取问题,一定程度上造成了部分依申请披露信息实际无法披露的潜在风险。
四是信息披露的交叉管理问题。目前我国电力市场的信息披露管理及监管职能主要集中在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上,但由于各级政府主管部门的职能存在一定的交叉性,电力市场改革的主管部门也不尽相同,虽然监管机构名义上具有监管权,但是在实际运行中,并不能干预其他政府主管机构对电力市场所具有的监管权力,存在监管职能交叉分散、分工不明的情况。信息披露管理职责不清晰,多部门、多渠道管理,造成信息披露的管理相对不够统一,需要资源整合。
此外,信息披露采集渠道过于单一,信息化程度应用不足。目前我国电力市场的信息披露主要通过交易平台发布,由于信息披露传输端口的建设尚未完善,市场主体主要通过人工采集信息,对于所采集的信息披露内容也采取人工处理,信息的获取和再加工自动化程度较低,影响了信息披露传递的时效性,增加了市场主体信息搜集和数据分析加工的人工和资金成本。
启示与建议
信息披露作为电力市场建设的重要环节,发挥着引导资源优化配置、保障市场公平开展、降低市场力控制、提高市场竞争效率的作用。各国电力市场建设都致力于完善信息披露制度,以约束防止市场成员滥用市场力,损害其他主体利益。基于目前我国电力市场信息披露管理现状,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加强电力市场信息披露制度管理。一是应尽快完善信息披露实施细则的编制,完善具体的管理流程和信息披露内容,为辖内市场成员信息披露提供具有可操作性的文件依据,同时结合全国统一电力市场的建设,开展国家层面及省内/区域层面的信息披露管理;二是加强信息披露的监督管理,通过日常监管与专项监管相结合的方式,常态化开展电力市场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定期向市场主体通报信息披露监管内容,督促市场主体强化信息披露意识,完善信息披露内容,保障信息披露时效。三是增强市场运营公信力,可引入独立的具备专业市场分析能力的第三方市场监测机构,对电力市场运行情况及信息披露情况进行客观分析,并定期向市场成员披露;四是建立市场信息披露的评价指标体系,满足国家及地方性相关信息披露要求只是规定动作,同时还要结合市场监管,对市场成员信息披露进行年度测评,鼓励市场主体开展自选动作的优化,引导市场主体开展自主性信息披露,进一步完善信息披露内容。
完善信息披露方式和平台建设。一是充分利用信息披露机制,规范信息披露数据的方式和形式,建立统一的信息披露周期和格式;二是建立和完善市场运营监控信息系统,集中收集、发布市场主体、市场主营机构所披露的各类信息;三是按信息披露文件要求,尽快完善信息披露平台端口的建设,向已注册市场成员或潜在市场成员提供平等的信息披露获取渠道,开放信息披露平台注册及接入端口;四是完善信息隔离制度的建设和落实,加强运营机构与市场成员的“信息隔离”,保证信息获取的公平性。
加强市场主体信息披露管理。一是培育市场主体信息披露的主体责任,提高对信息披露重要性的认识;二是提高市场主体信息报送和披露能力,强化市场主体信息处理及分析能力,提高信息报送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减少迟报、漏报、错报等问题;三是鼓励开展自愿性信息披露,传递展示企业核心价值及竞争优势,使潜在客户增进对企业的了解;四是加强市场主体内幕信息管理,梳理明确所属内幕信息内容,并严格控制知悉范围,建立知情人档案管理,防止内幕信息泄露。
目前的电力市场信息披露主要还是依托于市场管理者的行政力量推进,随着市场交易主体范围的逐步扩大、交易电量的增长、交易品种的多样化,信息披露需要逐步在强制披露的基础上向专业化、商业化、普及化发展,未来需要更多的专业性团队进行电力市场信息的补充性披露及定向性分析,针对不同的市场主体开展有偿的信息分析服务,为电力市场的灵活性发展提供技术支撑。“海阔凭鱼跃,天高任鸟飞”,只有在电力市场发展过程中进行充分合理的信息披露,才能为市场主体提供畅快遨游的海洋、自由飞翔的天空。
本文刊载于《中国电力企业管理》2022年9期,作者樊恒武供职于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荣健供职于中国电力国际发展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