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电力市场建设向纵深推进,电力现货市场在各省区齐头并进,呈现出百花齐放的空前盛景。在已开展的市场交易中,市场主体对信息披露的需求与日俱增,信息披露也逐渐开始展现出其电力市场风向标的重要作用。信息的有效披露承载着市场的健康发展,也承载着市场成员之间的信息交流和理解互信。在市场化程度较高的美国、欧洲等电力市场中,信息披露机制已经相对完善,已经到了为防止信息过度披露增加市场力而制定了信息公开和保密相结合的披露机制阶段,而目前我国的电力市场信息披露不论是从制度完善还是从披露深度、广度来讲都相对偏弱,体制机制建设均在起步期。2020年,国家能源局印发《电力现货市场信息披露办法(暂行)》(国能发监管〔2020〕56号),这是我国第一个电力现货市场信息披露的专项管理办法,且尚在落地过程中。伴随着市场的长周期运行,从目前积累的经验及历次电力市场监管来看,信息披露不足所引起的诸多问题逐渐开始影响市场的公平、有序开展,市场主体对所获取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需求越来越高,对参与市场决策的影响也越来越大。
为什么电力市场要坚持信息公开到位?
阳光是最好的消毒剂,信息公开是电力市场最好的监督者,在电力市场中,及时、充分、完整的信息披露不仅是保障市场正常运转的基石,体现了市场运转的公平性,同时也能够保障市场主体的合理利益,保障资金的结算安全等。
一方面,充分的信息披露是电力市场交易正常运转的先决条件,是完全竞争电力市场的前提。电力市场信息披露制度是市场规范运行的有效保障,实行信息披露,可以使市场主体有效了解电力系统运行情况、市场的边界条件、其他市场主体的经营生产情况、财务状况以及投资意愿和发展方向,有利于市场主体主动响应系统需求,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有利于监管部门降低监管成本,维护用户利益,有利于所有市场交易参与者制订正确交易策略,降低不确定风险。只有当所有市场主体能够获取公平开放的电网运行信息、市场交易信息等,才能有效开展市场交易决策,电力市场才能通过市场化交易有效发现实际供需反映出的正确电力价格信号,优化资源配置。同时信息披露机制也为潜在的市场参与者和投资商提供了有用的信息来评估电力市场并找出有价值的交易信号,激发潜在主体参与市场的主动性,引导电力投资规划的方向。
另一方面,充分的信息披露是电力市场交易公平性的保障。电力市场信息的充分披露就是市场交易公平开展的生命线,随着市场透明度的提高,市场监管机构和公众等第三方更容易获取市场信息,可以帮助识别实际或潜在的市场权力滥用,以确保电力市场价格不被扭曲,保障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从国际经验看,电力市场的信息披露分为强制性和自愿性两类,强制性信息披露可以降低信息不对称,防止市场成员有关信息的不公平获取,遏制内幕交易的发生;自愿性信息披露由市场主体自愿扩大信息披露的范围和深度,对强制性披露信息进行补充和扩展,以突出市场成员的企业核心和竞争优势,展示市场主体“肌肉”,增加市场主体的信任度,营造市场主体良好的社会公共形象等无形资产增值。
此外,信息披露是保障电力市场资金结算安全的重要手段。电力市场交易所有的决策及交易行为,最终结果都将体现在市场主体的资金结算上,充分的信息披露保障了市场交易费用产生和分配方式的透明度和相关费用的可复核性,尤其在市场起步初期,可以提高市场运行费用及不平衡资金使用分配的透明度,提升市场运营机构本身的权威性和公正性,同时提高了市场主体对市场边界的清晰界定,避免信息不透明带来的交易恐慌以及资源浪费。
我国电力市场信息披露发展历程
任何电力市场的正常运转,需要信息的有效交互才能得以开展,而市场成员之间也通过信息的有效传递有机地联系在一起。信息披露制度起源于金融证券行业,最先从英国开始,随后在美国进行完善推广并将其法律化,信息披露制度广泛应用于其他各类行业。我国的电力市场信息披露制度发展也伴随着我国电力市场改革的历程同步动态进行,电力市场信息披露制度的起源和发展过程同样也折射出电力行业的蜕变过程。
起步阶段:政企一体,用户核价时期。该阶段伴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主要是为解决电能产业不足的问题,我国提出“省为实体、集资办电”的要求,通过集资办电,大力兴办电厂。该阶段电力行业由电力部进行直管,同时由于电力需求远远大于供给,电力行业各个环节均处于“黄金时代”,缺乏竞争动因。电力价格的形成依托于政府定价的方式,用户关注的重点是电力供给的稳定,发电企业关注的是电力增产以及上级主管部门的考核,因此该阶段主要体现的是以政府对电力企业的行政管理,信息披露的需求近似为零,信息披露更多的是以电力企业向政府进行信息报送的方式开展。
萌芽阶段:厂网一体,用户核价时期。这一时期电力行业改革进入“政企分离”时期,随着集资办电的有效发展,我国电力供需紧张的情况有所缓解。同时,伴随着电力部的撤销,电力行业开始进行体制改革,实行“政企分离”,形成了以“发电分配计划,用户政府核价”为主的格局。在这一时期,由于发电主体的多元化,信息披露制度建设逐渐露出萌芽,各级管理部门同步出台了针对电网企业和发电企业的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但该阶段信息披露的管理依然与起步阶段的管理方式基本相同,信息披露需求较小,采用电力企业向政府进行信息报送的方式开展。
深化阶段:厂网分开,竞价上网时期。随着我国电力装机容量的扩大,电力供需关系发生了重大变化,电力供应相对充足,电力对我国经济发展的制约基本消除,同时电力行业的主体更加多元,也导致了无法仅靠计划手段来平衡各方利益,需要通过市场经济的手段来解决新的矛盾。这一时期提出了“厂网分开,竞价上网”的电力体制新模式,而竞价上网,必然需要更加充分的信息披露作为基础,这一时期颁布了《电网调度信息披露暂行办法》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初步建立起了电力市场信息披露制度。尽管市场机制没有完全建立起来,但是“厂网分开”的落地依然将信息披露推上了议事日程。
必需阶段:电力体制改革新常态时期。国务院下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文)提出“管住中间,放开两头”的体制架构,放开了发电与售电环节,放开电力市场化交易,逐步形成了市场化的电力市场。随着电力市场的活跃,中长期交易、现货市场、辅助服务市场的逐步完善,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制定交易决策已经成为市场主体的“必需品”,国家及各省(区)市也陆续出台《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暂行)》《电力现货市场信息披露办法(暂行)》及各省/区域电力市场交易规则和信息披露管理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逐渐形成了目前我国电力市场信息披露体系。
伴随着电力市场建设进程加快,对信息披露配套政策的要求越来越高,虽然信息披露制度在逐渐改进完善,但在不同阶段信息披露制度的制定和执行也都存在局限性,均反映出了一系列问题,但是这些主要问题依然是受制于当时电力市场的阶段性发展。不积跬步无以至千里,随着市场化改革的逐步完善,信息披露制度也会更加成熟。
我国现行电力市场信息披露存在什么问题
电力市场化改革前,由于我国电力行业长期处于计划时期,各类参与成员均缺乏对电力市场有效信息披露的正确认知,市场主体没有市场化交易经验,分不清楚需要哪些信息用以支撑自己的交易决策;运营机构更多的是为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缺乏对信息披露必要性的认知;监管机构也同样存在不知如何准确界定信息披露范围的问题。随着市场化交易的开展,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也逐渐暴露,具体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