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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闻动态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原子能法(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一)完善涉核领域法规体系,填补立法空白。

2014年4月25日,习近平总书记就完善涉核领域法规体系作出重要指示:完善涉核领域法规体系十分重要,务必高度重视,加强顶层设计,搞好军民融合,确保核事业安全有序发展。近十几年来,我国颁布实施了一系列涉及原子能领域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对促进我国原子能事业的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但许多立法是根据急用先立的原则就某一个方面制定的,存在法律效力层级不高、体系不完善、存在立法空白等问题,特别是缺乏统领原子能领域的基础性法律,既不利于原子能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也不利于树立我国负责任核大国形象。

(二)促进原子能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原子能事业是关系国家安全和经济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经过60多年的发展,我们建立了完整的原子能科技工业体系,为巩固国防和维护世界和平作出了重要贡献。进入21世纪,我国核电建设步伐加快。与此同时,核燃料循环产业也进入了良性发展的轨道,保障了核能发展和国防建设的需要。核技术在工业、农业、医疗卫生、公共安全等各领域得到越来越广泛的应用。为了进一步推动原子能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提供技术水平和核心竞争力,需要通过法律来明确促进原子能事业发展的政策和制度,调节相关方利益格局,使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总体要求,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三)确保原子能事业发展安全。

原子能的研究、开发和利用,事关世界的和平发展和人类的安全。国家主席习近平在核安全峰会上全面阐述了我国“理性、协调、并进”的核安全观,即发展和安全并重,权利和义务并重,自主和协作并重,治标与治本并重。加强核安全工作,是一个系统性工程,需要各有关部门和企业集团,大力协同,通力合作。需要加快推进原子能立法工作,进一步明确核安全等基本制度,明确政府、企事业单位和相关个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保障国家安全,保护资源和环境,保护公众健康。

   通知公告

【编辑:叶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