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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闻动态

国家发改委连发两文核定输配电价,抽水蓄能、电储能设施不在之列

 

第二十一条 结合电力体制改革进程,合理测算政策性交叉补贴规模,完善政策性交叉补贴的范围和运行机制。

 

第二十二条 由于区域和省级电网功能划分、送省外用户承担相应电压等级准许收入、发电接网工程接入成本单独核价等原因,导致测算的省级电网准许收入和输配电价与上一监管周期变动较大的,可在不同监管周期平滑处理。

 

第四章 输配电价的调整

 

第二十三条 建立准许收入平衡调整机制。对一个监管周期内因新增投资、电量增长、电量结构变化等引起电网企业实际收入的变化,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组织进行年度统计,在下一监管周期统筹处理。上一监管周期实际收入超过或低于准许收入的部分,在本监管周期或今后的监管周期定价时平滑处理,或根据国家政策调整使用。

 

第二十四条 监管周期内遇有国家重大政策调整、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的成本重大变化,电网企业可以建议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准许收入和输配电价作适当调整。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之前出台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现货市场试点地区,结合实际情况可探索提出符合现货市场需要的、具有一定弹性的分时输配电价方案建议。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第二十八条 省属地方电网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0年1月19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区域电网输电价格定价办法》的通知 

发改价格规〔2020〕1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决策部署,持续深化电价改革,进一步提升输配电价核定的规范性、合理性,经商国家能源局,对《区域电网输电价格定价办法(试行)》(发改价格〔2017〕2269号)作了修订,形成了《区域电网输电价格定价办法》。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区域电网输电价格定价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科学合理核定区域电网输电价格,健全输电定价制 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 〔2015〕28号)《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域电网输电价格的核定。

 

区域电网输电价格,是指区域电网运行机构运营区域共用输电网络提供的电量输送和系统安全及可靠性服务的价格。

 

第三条 核定区域电网输电价格遵循以下原则。

 

(一)提升电网效率。强化电网企业成本约束,以严格的成 本监审为基础,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方法核定输电准许收入;健全激励约束机制,促进电网企业加强管理降低成本。

 

(二)合理分摊成本。区域电网既保障省级电网安全运行,又提供输电服务。区域电网输电价格,应在核定准许收入的基础上,按功能定位和服务对象合理分摊的原则制定。

 

(三) 促进电力交易。区域电网输电价格,应有利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和资源合理配置,促进跨省跨区电力市场化交易,促进清洁能源在更大范围内优化配置。

 

(四)规范定价行为。明晰定价规则,规范定价程序,科学确定方法,最大限度减少自由裁量权,提高政府定价的法治化、 规范化、透明度。

 

第四条 区域电网输电价格,先核定区域电网输电业务的准许 收入,再以此为基础核定。区域电网输电价格在每一监管周期开始前核定,监管周期为三年

 

第五条 电网企业应对区域跨省交流共用网络的资产、费用、 收入、投资计划及完成进度、区域及各省月最大负荷、发电量、 用电量,每条输电线路长度、实际平均负荷、稳定限额,输电量、 线损率、跨区跨省交易情况等与输电价格相关的基础数据,按相 关规定进行统计归集,于每年5月底之前报送国务院价格主管部 门,并抄送相关省级价格主管部门。

 

第二章 准许收入的计算方法

 

第六条 区域电网准许收入由准许成本、准许收益和税金构成

 

第七条 准许成本由基期准许成本、监管周期新增和减少准许 成本构成。基期准许成本,根据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等规定, 经成本监审核定。监管周期新增和减少准许成本,按监管周期内 预计合理新增和减少的准许成本计算。计算方法参照《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执行。

 

第八条 准许收益按可计提收益的有效资产乘以准许收益率计 算。可计提收益的有效资产,是指电网企业投资形成的输电线路、 变电设备以及其他与输电业务相关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净值、 无形资产净值和营运成本。符合电力规划并履行按权限核准等程序的新增区域电网共用 网络投资,纳入可计提收益的有效资产范围。具体由国家电网公司进行申报。可计提收益的有效资产及准许收益率计算方法参照《省级电 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执行。

 

第九条 税金依据现行国家相关税法规定核定执行。包括所得 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第三章 输电价格的计算方法

 

第十条 区域电网准许收入通过容量电费和电量电费两种方式 回收。容量电费与电量电费比例计算公式为:

 

容量电费:电量电费=(折旧费+人工费):运行维护费(不含人工费)

 

第十一条 电量电费随区域电网实际交易结算电量收取,由购 电方支付。容量电费按照受益付费原则,向区域内各省级电网公 司收取。

 

第十二条 各省级电网公司向区域电网支付的容量电费,以区域电网对各省级电网提供安全及可靠性服务的程度为基础,综合 考虑跨区跨省送(受)电量、年最大负荷、省间联络线备用率和 供电可靠性等因素确定。

 

计算公式为:

 

各省级电网承担的容量电费比例= R1×(该省级电网跨区跨省 结算送(受)电量÷ Σ区域内各省级电网跨区跨省结算送(受)电 量)+ R2×(该省级电网非同时年最高负荷÷ Σ各省级电网非同时 年最高负荷)+R3×Σ(该省级电网与区域电网各联络线的稳定限 额-实际平均负荷)/〔2×Σ(区域电网各省间联络线稳定限额-实际 平均负荷)〕

 

其中:

 

R1=(区域电网统调机组跨区跨省结算送电量+Σ区域内各省级 电网统调机组跨区跨省结算送电量)÷(区域电网统调机组发电量+Σ区域内各省级电网统调机组发电量)或者Σ区域内各省级电网 跨区跨省结算受电量÷Σ区域内各省级电网省内售电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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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叶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