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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闻动态

国家发改委连发两文核定输配电价,抽水蓄能、电储能设施不在之列

文|储能100人

 

据国家发展改革委2月5日消息,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决策部署,持续深化电价改革,进一步提升输配电价核定的规范性、合理性,经商国家能源局,发改委印发了《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区域电网输电价格定价办法》。

 

《区域电网输电价格定价办法》明晰定价规则,规范定价程序,科学确定方法,最大限度减少自由裁量权,提高政府定价的法治化、规范化、透明度。

 

《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要求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在每一监管周期开始前核定,监管周期为三年。值得注意的是,抽水蓄能、电储能设施不计算在企业的固定资产范围之内。

 

附文件全文: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的通知

发改价格规〔2020〕1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决策部署,持续深化电价改革,进一步提升输配电价核定的规范性、合理性,经商国家能源局,对《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试行)》(发改价格〔2016〕2711号)作了修订,形成了《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科学合理核定省级电网企业输配电价,健全输配电定价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

 

(中发〔2015〕28 号)《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 号)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电网输配电价的核定。省级电网输配电价,是指省级电网企业在其经营范围内为用户提供输配电服务的价格。

 

第三条 核定省级电网输配电价遵循以下原则:

 

(一)促进电网企业高质量发展。立足保障电力安全可靠供应,强化电网企业成本约束,以严格的成本监审为基础,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方法核定输配电准许收入;健全激励约束机制,促进电网企业加强管理降低成本,为用户提供安全高效可持续的输配电服务,助力行业和用户提高能效降低能耗。

 

(二)实现用户公平分摊成本。基于各类用户对输配电系统成本的耗费,兼顾其他公共政策目标,确定输配电价格,优化输配电价结构。

 

(三)严格规范政府定价行为。明晰定价规则,规范定价程序,科学确定方法,最大限度减少自由裁量权,提高政府定价的法治化、规范化、透明度。

 

第四条 核定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先核定电网企业输配电业务的准许收入,再以准许收入为基础核定分电压等级和各类用户输配电价。

 

第五条 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在每一监管周期开始前核定,监管周期为三年

 

第六条 电网企业应对各电压等级的资产、费用、收入、输配售电量、负荷、用户报装容量、线损率、投资计划完成进度等与输配电价相关的基础数据,按相关规定进行统计归集,并于每年5月底之前将上一年有关数据及材料报送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省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未按要求及时报送的电网企业,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可以视情况进行通报和约谈。

 

第二章 准许收入的计算方法

 

第七条 省级电网输配电准许收入由准许成本、准许收益和税金构成

 

其中:准许成本=基期准许成本+监管周期预计新增(减少)准许成本

 

准许收益=可计提收益的有效资产×准许收益率

 

第八条 准许成本的计算。

 

(一)准许成本由折旧费和运行维护费构成,区分基期准许成本、监管周期预计新增和减少准许成本分别核定。

 

(二)基期准许成本,是指根据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等规定,经成本监审核定的历史成本,包括区域电网分摊的容量电费和按销售电量分摊到各省级电网的电网总部调度中心、交易中心费用。

 

(三)监管周期新增和减少准许成本,是指电网企业在监管周期前一年及监管周期内预计合理新增和减少的准许成本。

 

1. 监管周期新增准许成本

 

(1)折旧费。

 

折旧费的计算公式为:

 

折旧费=预计新增输配电固定资产投资额×预计新增投资计入固定资产比率×定价折旧率

 

预计新增输配电固定资产投资额参照有权限的省级发展改革、能源主管部门预测的、符合电力规划的电网投资计划,按年度间等比例原则确定,有明确年度投资完成时间的,按计划要求确定。

 

未明确具体投资项目和资产结构、监管周期内无投运计划或无法按期建成投运的,不得计入预计新增输配电固定资产投资额。

 

预计新增投资计入固定资产比率,指预计新增输配电固定资产投资额可计入当期预计新增输配电固定资产原值的比率,原则上不超过上一监管周期新增投资计入固定资产比率,最高不得超过 75%。

 

预计新增输配电量,参考上一监管周期输配电量平均增速,以及有权限的省级发展改革、能源主管部门根据电力投资增长和电力供需形势预测的电量增长情况等因素核定。

 

预计新增单位电量固定资产=预计新增输配电固定资产原值÷预计新增输配电量

 

预计新增输配电固定资产基于提高投资效率的要求,按照不高于历史单位电量固定资产的原则核定(国家政策性重大投资除外),低于历史单位电量固定资产的,按预计数核定。

 

定价折旧率,根据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规定的残值率、附表《电网企业固定资产分类定价折旧年限表》中所列折旧年限和新增输配电固定资产结构核定。

 

(2)运行维护费。运行维护费由材料费、修理费、人工费、其他运营费用组成,按以下方法分别核定。

 

人工费,参考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定的职工工资总额;材料费和修理费,参考电网经营企业上一监管周期费率水平,以及同类型电网企业的先进成本标准,且材料费、修理费和人工费三项合计按不高于监管周期新增输配电固定资产原值的2%核定。

 

其他运营费用,按照不高于成本监审核定的上一监管周期电网企业费率水平的70%,同时不高于监管周期新增输配电固定资产原值的 2.5%核定。其中:电网经营企业费率水平为其他运营费用占输配电固定资产原值的比重。

 

2. 监管周期减少准许成本。

 

监管周期内退役、报废的固定资产和摊销完毕的无形资产,相应减少的成本费用。成本费用率标准参照上一监管周期费率水平。

 

监管周期内已计提完折旧仍在使用的固定资产,不再计提定价折旧费。

 

第九条 准许收益的计算。

 

(一)可计提收益的有效资产,是指电网企业投资形成的输配电线路、变电配电设备以及其他与输配电业务相关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净值、无形资产净值和营运资本。

 

1. 以下资产不得纳入可计提收益的固定资产范围:

   通知公告

【编辑:叶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