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提出要特别强调提供和交易数据分析和算法类产品,主要有三点理由:第一,数据分析和算法类产品可以最大限度地避免数据隐私和产权问题。用户用电数据客观地讲是组织和个人行为结果,属于隐私范围,其产权原则上也属于组织或个人,直接交易容易引起争议。在对数据进行预处理,甚至通过模型和计算方法加工处理后,不仅个人隐私问题完全解决了,随着预处理和分析工具运用的程度增加,原始数据提供者的所有权也相对淡薄,预处理和加工机构的使用权同时更有意义,这样,就在一定程度上回避了产权问题。第二,如上所述,分析类数据产品由于有专业智慧的参与显得更有价值,是目前所有交易的数据产品中最有附加值的产品。第三,分析和算法类数据产品也有利于回避管制业务的范围问题。目前电网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大数据都是依托输配电、供售电和调度、交易等管制性业务获得的,对于管制性业务,政府和社会公众认为已经通过输配电价和销售电价支付了成本和收益,如果将其产生的数据用来交易获得收入,应该相应扣减管制收入。如果对原始数据进行专业性开发和利用,其开发成本不在管制业务范围,就可以理所当然地获得相应的收入。
积极与专业数据公司合作
大数据经营与电力生产经营另一个区别是社会用电量需求是确定的,而大数据市场需求规模却在一个很大的范围内变化,很多潜在需求只有经过挖掘后才能变成现实的有效需求。由于数据变现交易非常复杂和特殊,电网企业技术人员对此并不熟悉,特别是在市场开拓的初期,无论从拓展市场的角度,还是从风险分担机制的角度,电网企业应该与外部专业数据公司合作,共同开发电力大数据价值变现这个蓝海。
国内电信行业较早开展大数据经营,其经验可以借鉴。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在数据变现方面缺乏具体行业的经验,不能构建大数据模型,也缺乏直接在大数据服务上拓展客户的能力。2016年中国联通与艾媒咨询联合发布了“一起沃北极星”大数据系统,上海电信与客户市场研究公司尼尔森联合推出了“流量优拓”业务。中国联通与中国电信引入专业的数据分析公司和咨询公司,借助外部的专业数据运营能力来弥补自己的不足。当然,在具体合作的方式上可以做战略选择,以上两项合作都是电信公司直接将数据卖给合作伙伴,其核心竞争力是电信企业的数据质量,,关键在于如何为数据定价。2015年中国联通和西班牙电信公司共同成立智慧足迹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中国联通和西班牙电信分别持有合资公司55% 和45%的股权,以控股方式把国外成功的运营商大数据产品“智慧足迹”引入国内生产和交易。2019年,中国联通又以混改名义,吸收京东数字科技增资入股智慧足迹数据科技有限公司,共建产业生态,推进产业的数字化、网络化和智能化。
因此,电网企业应该积极吸收国内外专业性数据公司参与电力大数据资源开发利用。具体方式可以以省级电网公司为单位,采用直接交易,合资经营等多种模式。有合作经营模式作为基础,上面讲的数据资产目录,数据交易产品和交易场景等具体问题都可以较好地解决。另外,合作经营模式还可以间接地解决目前电网企业竞争性业务经营的体制机制缺陷问题。目前国家电网公司内没有严格区别管制性业务和竞争性业务,两类不同业务的经营体制机制基本上差不多,这种制度安排尤其不适用于不确定性大,创新多的大数据经营。电网企业大数据经营应该采用科技创新型企业的体制机制,比如多元化的投资,基于业绩的高激励性的经营者报酬制度等。
成立电力行业数据交易所
目前电网企业有限的数据价值变现交易主要通过一对一协商完成,对电力大数据交易工作的意义不大。从交易平台建设的角度,电网企业有三种选择:第一,在现有交易平台上交易。比如注册成为贵阳大数据交易所的会员,然后将数据提供给该所,由该所进行产权确认,根据用户需求进行相应的数据处理,提交到交易平台上交易,电网企业按确认的产权产值或事先确定的收入方式获得收入。南方电网公司就是贵阳大数据交易所的注册会员。第二,成立自己独立的交易平台公司,允许行业内的企业和相关政府机构、企事业单位、个人注册成为会员,形成行业性的电力大数据交易所。其中又有两种路径:一是在产业联盟的“数智国网”的基础上成立数据交易所。产业联盟性质的大数据交易平台很少,中关村数海大数据交易平台最初由中关村大数据交易产业联盟运营,目前也已经转为政府主导的大数据交易平台“重庆大数据交易市场”。因此,产业联盟性质的大数据交易平台并不是大数据交易平台未来的发展方向。二是由电网企业独立申请成立电力大数据交易所。目前行业性的数据交易所几乎没有,电力大数据交易所将是第一家行业性数据交易所。第三种,与现有大数据交易机构合作,成立合作、合资的行业性交易平台,完成行业性或延伸到大能源范围的数据产品交易。
具体选择哪种方式建立交易平台,笔者认为,与现有数据交易所合作、合资成立行业性交易交易所是最优选择。至少有三个理由:第一,数据交易所需要专业技能。数据交易不是电力交易,比电力交易更复杂,目前电网企业还缺乏这样的专业人才,特别是在发现潜在需求和设计数据产品方面,能够很好地弥补当前电网企业的不足。与现有的大数据交易所合作,能够有效地解决这个问题,使电力大数据交易尽快走上规范化、规模化经营的轨道。第二,电力行业是政府管制的自然垄断经营行业,独立开展大数据经营相对比较敏感,容易引起其它一些问题,与其它大数据交易所合作合资,可以相对减缓社会对这个问题的过度关注和解读。合作合资具体方式有较大的灵活性,电网企业可以通过程度和范围的把控实现自己的目标,比如通过控股把握电力大数据交易所的总体走向等。第三,大数据的价值在于汇聚和融通,目前我国大数据交易所都是综合性的,有限制交易主体的,如贵阳大数据交易所目前暂时不允许私人会员注册,但是,并不限定数据产品的范围,而且按照汇聚的原则,范围越大越好,目前贵阳大数据交易所的数据产品的范围很广,目前有会员2000余家,已接入225家优质数据源,可交易数据产品4000余个,涵盖三十多个领域,成为综合类、全品类数据交易平台。本文提出与现有的数据交易所合作成立成立行业性的大数据交易所,首先考虑的就是这样可以兼顾数据的专业性和汇聚和融通功能,行业性可能也是优势和特色,这样能够与现在的大数据交易所形成差异。其次,考虑到所有单位和个人都是电力用户,市场主体的范围其实也很大,。当然,由于电力与其它能源产品的相关性,可以适时将大数据交易范围从电力扩大到能源。最后,在行业性大数据交易所布局设计上,在成立全国统一电力大数据交易所同时,可以参照贵阳大数据交易所“一个交易所+多个服务中心”的模式,分省成立服务中心。
本文刊载于《中国电力企业管理》2020年3期,作者叶泽供职于长沙理工大学,梁朝仪、雷振华供职于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经济技术研究院,谢东林供职于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