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在我国能源安全中“压舱石”地位短时间不会改变,安全始终是煤炭生产的底线,只有实现煤炭开采安全,才能保障能源保供安全。
◆推动煤炭与新能源协调发展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原副校长姜耀东:
新能源要替代化石能源尚需时日,为此应高度重视煤炭在新型能源体系建设中的作用,要立足我国能源资源禀赋,实现煤炭等传统能源与新能源、可再生能源互为支撑、互相补充、互相促进。
俄乌冲突爆发后,全球能源正常贸易受阻,国际能源供应格局深刻调整,能源供应紧张局势加剧,世界各国通过提高能源供应多元化水平、加强能源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发展可再生能源等政策措施,维护本国能源安全。从我国的国情看,煤炭占我国已探明化石能源资源总量的97%左右,是资源最丰富的能源。在相当长的时期内,煤炭仍是我国能源安全的核心支撑。建设新型能源体系,应立足我国能源资源禀赋,促进煤炭等传统能源的清洁高效利用,促进煤炭等传统能源与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协同发展,推动煤炭与清洁能源技术、产业与模式的有机融合。因此,建议:
首先,应进一步加强对中长期煤炭供需形势的研判。立足新发展阶段,根据“双碳”目标要求、我国能源资源的禀赋特点、能源结构调整方向,遵循市场规律和自然规律,开展煤炭供需形势研究,把握中长期煤炭资源供求趋势、区域分布、结构特征,科学确定煤炭资源开发节奏,完善煤炭市场长效机制,维护市场供需平衡,提高全国煤炭供应质量和效率。
其次,应发挥好煤炭资源优势,加强能源系统一体化整合。强化系统理念、整体观念,坚决避免自行建设、重复建设、标准各异、数据难以共享的弊端,加强煤炭的清洁高效利用,发挥好煤炭资源的优势,运用先进科学技术和系统工程方法,把煤炭、石油、天然气、新能源等各个子系统、分系统整合一个紧密结合的有机整体,统一规划、统一建设、协调运行,实现“1+1>2”的效应。
再次,建立国家新型能源体系建设部际协调机制,协调解决相关重大问题。新型能源体系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煤炭、石油、天然气、新能源及相关行业、国家相关部门、地方政府、科研机构和大型企业。需要建立部际协调机制,通过跨专业、跨领域的深度融合,在产业政策、规划布局、技术研发、市场准入、投资管理、节能环保等多方面,协调解决发展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推动相关工作落到实处。
最后,应尽快出台政策支持和鼓励新能源发电与煤电的供电组合。煤电与新能源联营最终的目标是促进新型电力系统建设,关键是有效解决安全、清洁、经济的阶段性不平衡问题。比如煤电开发的集中式新能源项目,以煤电厂为投资主体,以改造后的调峰裕度为条件获取新能源开发建设指标。新能源与煤电在同一出线时可以实现出力的平衡互济,但非物理连接性项目,仅能实现经济效益的互补。
目前具有物理连接性的项目主要形式为利用煤电厂厂区大规模的空余用地,增建集中式光伏,并入煤电厂升压站,同一出线送出。未来应鼓励煤企布局新能源发电,如风电项目和光伏项目的融合开发,包括露天的煤矿、采煤沉陷区建风电厂、煤炭塌陷区的“渔光互补”光伏电站等绿电项目。
◆推进老矿井转型发展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工程院院士、安徽理工大学校长袁亮:
近年来,一些地区煤炭老矿井积极抢抓国家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机遇,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走出了一条新时代煤炭老矿区转型发展的新路。但还有部分地区的一些老煤企、老矿井,面临设备、技术、人才、资金、环境等制约,后续发展乏力。对此,建议:
一要研究制定支持煤炭老矿井转型发展的配套政策。研究化解老煤炭企业金融债务、政策性破产、统筹就业补助资金等政策措施,多渠道解决企业转型发展和职工安置的资金缺口。研究政策免除或减免关闭煤矿银行贷款本息,在混合所有制改革、企业发行股票和公司上市、老矿井改造搬迁、煤化电热一体化示范项目建设、中央财政特殊转移支付支持、解决企业社会保险历史欠账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
二要支持优势企业与老矿井老煤炭企业兼并重组。鼓励新建重大项目、新兴项目向老煤炭企业倾斜,推动煤炭上下游产业一体化发展,培育发展新兴产业和新能源产业。
三要给予老矿井老煤炭企业税费优惠支持措施。允许企业转型发展项目减免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对于利用企业所属煤矿工业广场、已征用或租用的土地上建设的转型发展项目,给予免交土地税费等政策支持。
四要鼓励老矿井老煤炭企业组建生产性服务项目公司。提供更多岗位安置煤炭职工;鼓励老煤炭企业与大型企业联合参与国际合作,到“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开展产能合作和工程承包。
五、加强油气勘探开发和增储上产
2023年《政府工作报告》在“对今年政府工作的建议”中提出,“加强重要能源、矿产资源国内勘探开发和增储上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