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违法分包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业务
6家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企业违法分包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业务,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二十五条规定。
专栏3:
■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东火电工程有限公司将其承揽的福建华电福清海坛海峡300兆瓦海上风电项目220千伏升压站机电设备安装工程的电气安装部分以劳务分包名义违法分包给其他施工企业。
■新疆大明德电力有限公司将承揽的潞安准东电厂35千伏输变电工程的电缆敷设、杆塔组立、智能开关及断路器安装、电缆终端头制作等电力主体工程以劳务分包名义违法分包给其他施工企业。
(四)申请许可证时提供虚假材料或作出不实承诺
2家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企业在申请许可证时,采取欺骗手段取得许可证;3家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企业通过告知承诺制申请许可证时,通过作出不实承诺取得许可证。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
专栏4:
■浙江金三角电气安装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取得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检查发现,企业在申请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时提供虚假人员从业材料。
■新疆恒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通过告知承诺制方式取得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检查发现,企业承诺不实,专业技术人员不满足许可要求。
(五)企业运营机组实际情况与许可证登记信息不一致
17家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运营的发电项目,机组实际投产情况与电力业务许可证登记机组信息(容量、日期)不一致,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规定。
专栏5:
■华电湖北发电有限公司黄石光伏发电分公司运营的黄石阳新太子镇渔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首次并网时间为2021年12月,申请办理许可证时登记的容量为98兆瓦,截至本次专项监管现场检查阶段,实际并网容量为60兆瓦,与许可证登记信息不一致。
■中广核永寿新能源有限公司运营的陕西永寿200兆瓦光伏项目,申请电力业务许可证时,填报的全部机组(单元)投产日期为2021年3月。经核实, 2021年3月该项目机组(单元)未全部投产,机组(单元)实际投产时间与许可证登记信息不一致。
(六)电网企业落实许可制度不规范
1家电网企业将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业务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进行施工;6家电网企业未核实并网发电机组是否取得电力业务许可或机组信息是否与电力业务许可证记录一致。上述行为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条、《电力业务许可证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专栏6:
■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阳江供电局将含有220千伏调试业务的阳江220千伏旗鼓岭站扩建第二台主变及配套线路工程和阳江220千伏薄荷(城北)输变电工程(第一标段)发包给不具有承试二级资质的阳江凯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承装二级、承修二级、承试三级)。
■国网雅安电力(集团)公司调度、并由四川宝兴县旺平水电有限公司运营的土巴沟电站(3×8兆瓦)于2020年6月并网发电,截至本次专项监管现场检查阶段仍未取得电力业务许可,电网企业未按规定核实发电机组许可情况。
除上述典型问题外,本次专项监管还发现了未持续保持许可条件以及发生变更事项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或未向所在地派出机构报告等问题,因违规行为较轻,不在本报告中披露。
三、监管意见
针对专项监管发现的79家问题企业,国家能源局相关派出机构分别采取了责令整改、监管约谈、撤销许可、行政处罚等监管措施,其中依法对17家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采取警告、罚款(涉及处罚金额183.83万元)等行政处罚措施。违法违规行为已纳入市场主体信用记录,按照《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信用行为清单(2022年版)》认定“轻微失信”行为4项、“较重失信”行为8项、“严重失信”行为5项,对相关企业分别采取了“失信提示”“重点关注”等信用监管措施。针对本次专项监管发现的问题,现提出如下监管意见。
(一)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要依法持证经营
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应当在项目并网后规定时间内(风电、光伏项目为并网后6个月内,其他项目为机组完成启动试运后3个月内)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申请许可时机组容量、投产时间等信息应当与实际一致;不得超越许可范围从事发电业务,新建(改建)、取得(转让)或退役发电机组应当按规定要求办理许可事项变更;企业名称、住所或者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办理登记事项变更手续;企业安全、生产运行、技术、财务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应当通过国家能源局资质和信用信息系统及时向所在地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报告;发电项目应当按照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完成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应当将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列入发电项目涉网工程招标条件,由具备相应资质企业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