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深化依法治国实践,推进科学立法,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
4月17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强调加大“六稳”工作力度,并首次提出“六保”。保障能源安全,通过安全稳定的电力供应支撑各行业复工复产、维护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成为社会各界共识。
深化依法治国、保障能源安全,江苏率先交出答卷。5月1日,全国首部规范电力事业发展全过程的地方性法规——《江苏省电力条例》正式颁布施行。
“制定《条例》,可以充分体现能源革命对电力事业的新要求、新规范,有利于从法律层面为江苏省能源转型发展提供依据,推动全社会综合能效水平提高和绿色低碳发展。”江苏省发改委主任李侃桢在江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上表示。
破题:用法治护航能源安全新战略在江苏落地
经济发展,电力先行。这在处于我国经济发展前沿的江苏得到深刻验证。2019年,江苏全社会用电量达到6264亿千瓦时,较2008年的3118亿千瓦时足足翻了一番。强劲的电力供应支撑了江苏经济的高速发展,也让这个能源消费大省对能源供给和能源消费转型有了新的需求和探索。
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四个革命、一个合作”能源安全新战略。近年来,江苏认真领会能源安全新战略,大力推动以清洁电能消纳为代表的能源供给革命和以电能替代为代表的能源消费革命。
风电、光伏发电如何规划?散布各地的分布式能源点如何维护?全新的电力商业模式如何规范?……在全新领域探索,江苏遇到诸多新问题,仅靠老办法来解决已不合时宜。
形势决定任务,行动决定成效。
“要切合江苏实际,科学合理地明确电力规划的要求,安全稳定地确保电网运行,突出对人民群众利益的保护,体现清洁能源发展需要。”正如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曲福田于2019年12月就《条例》进行立法调研时所说,如何对电力发展的各参与方及各环节进行全过程、全主体规范,明确各方的权利与义务,成为一项亟待完成的任务。江苏省立法机关、电力企业等各方积极行动,调研、分析、座谈……这部规范电力发展全过程的地方性法规,逐渐从模糊转向清晰——
2018年6月,修改电力保护条例纳入江苏省人大常委会2018~2022年立法规划;2019年3月,《条例》纳入江苏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年度立法计划;2019年8月,《条例》经江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随后经江苏省人大常委会一审、二审通过;2020年1月15日,《条例》正式发布,5月1日起施行。
《条例》以明文形式规范行为准则,为贯彻能源安全新战略、推动高质量发展在江苏落地提供了法治保障。
提升:为社会凝聚共建共治共享广泛共识
早在2008年,江苏省就颁布实施了《江苏省电力保护条例》。然而,该条例在权利义务主体、范围等方面存在局限,已与新时代江苏不断建设提升社会治理体系、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不相适应。
相比于2008版的《江苏省电力保护条例》,今年施行的《条例》名称减去了“保护”二字。这一“减法”,实际上包含着多项“加法”。
《条例》将适用范围规定为在本省行政区域和毗邻海域内的电力规划、建设、生产、供应、消费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明确了各级政府职责及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责任,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协助开展电力保护工作提出要求。把社会各参与主体全部纳入适用范围、将保护范围扩展至电力各环节,成为《条例》的一大亮点。
《条例》将共建、共治、共享理念融入具体法律条文,分别赋予电力行政管理部门、供电企业、用户相关权责,并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作为追求的首要目标与核心利益,全面构建电力运行的安全保障制度。
1月25~27日,国网江苏电力在省发改委统一组织下实施填谷电力需求响应。全省105户电力客户、5家集成商参与,累计填谷1412.38万千瓦,促进消纳新能源电量9665.92万千瓦时,降低电网峰谷差率约4.76%。对于此类需求响应,《条例》第三十条给予明确规定:“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电力需求响应管理机制,采用市场化手段引导用户在电网需要时增加或者削减负荷,保障电力供需平衡。”
在《条例》框架下,电网安全成为政府、供电企业、客户等社会主体的共同责任。《条例》还建立了一系列尊重和保护居民合法权益的制度,如办电时限、故障抢修等。
《条例》对供电企业工作人员到达现场抢修的时限作了明确规定:自接到报修之时起,城区范围内不超过45分钟,农村地区不超过90分钟。为此,国网江苏电力进一步加强省市县三级应急抢修和救援基干队伍建设,并常态化开展城市电网停电等专项演练,确保满足《条例》相关要求。
《条例》明确禁止供电企业无法律、法规依据拒绝向用户供电等7类行为,同时也禁止了用户危害供电安全、扰乱用电秩序等8项行为,明晰了各方权责,促进各方共同满足和保障人民美好生活的用电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