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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现货市场信息披露机制亟待完善

来源: | 作者: | 发布时间: 2023-12-13 | 262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四是信息披露的交叉管理问题。目前我国电力市场的信息披露管理及监管职能主要集中在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上,但由于各级政府主管部门的职能存在一定的交叉性,电力市场改革的主管部门也不尽相同,虽然监管机构名义上具有监管权,但是在实际运行中,并不能干预其他政府主管机构对电力市场所具有的监管权力,存在监管职能交叉分散、分工不明的情况。信息披露管理职责不清晰,多部门、多渠道管理,造成信息披露的管理相对不够统一,需要资源整合。

  此外,信息披露采集渠道过于单一,信息化程度应用不足。目前我国电力市场的信息披露主要通过交易平台发布,由于信息披露传输端口的建设尚未完善,市场主体主要通过人工采集信息,对于所采集的信息披露内容也采取人工处理,信息的获取和再加工自动化程度较低,影响了信息披露传递的时效性,增加了市场主体信息搜集和数据分析加工的人工和资金成本。

  启示与建议

  信息披露作为电力市场建设的重要环节,发挥着引导资源优化配置、保障市场公平开展、降低市场力控制、提高市场竞争效率的作用。各国电力市场建设都致力于完善信息披露制度,以约束防止市场成员滥用市场力,损害其他主体利益。基于目前我国电力市场信息披露管理现状,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加强电力市场信息披露制度管理。一是应尽快完善信息披露实施细则的编制,完善具体的管理流程和信息披露内容,为辖内市场成员信息披露提供具有可操作性的文件依据,同时结合全国统一电力市场的建设,开展国家层面及省内/区域层面的信息披露管理;二是加强信息披露的监督管理,通过日常监管与专项监管相结合的方式,常态化开展电力市场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定期向市场主体通报信息披露监管内容,督促市场主体强化信息披露意识,完善信息披露内容,保障信息披露时效。三是增强市场运营公信力,可引入独立的具备专业市场分析能力的第三方市场监测机构,对电力市场运行情况及信息披露情况进行客观分析,并定期向市场成员披露;四是建立市场信息披露的评价指标体系,满足国家及地方性相关信息披露要求只是规定动作,同时还要结合市场监管,对市场成员信息披露进行年度测评,鼓励市场主体开展自选动作的优化,引导市场主体开展自主性信息披露,进一步完善信息披露内容。

  完善信息披露方式和平台建设。一是充分利用信息披露机制,规范信息披露数据的方式和形式,建立统一的信息披露周期和格式;二是建立和完善市场运营监控信息系统,集中收集、发布市场主体、市场主营机构所披露的各类信息;三是按信息披露文件要求,尽快完善信息披露平台端口的建设,向已注册市场成员或潜在市场成员提供平等的信息披露获取渠道,开放信息披露平台注册及接入端口;四是完善信息隔离制度的建设和落实,加强运营机构与市场成员的“信息隔离”,保证信息获取的公平性。

  加强市场主体信息披露管理。一是培育市场主体信息披露的主体责任,提高对信息披露重要性的认识;二是提高市场主体信息报送和披露能力,强化市场主体信息处理及分析能力,提高信息报送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减少迟报、漏报、错报等问题;三是鼓励开展自愿性信息披露,传递展示企业核心价值及竞争优势,使潜在客户增进对企业的了解;四是加强市场主体内幕信息管理,梳理明确所属内幕信息内容,并严格控制知悉范围,建立知情人档案管理,防止内幕信息泄露。

  目前的电力市场信息披露主要还是依托于市场管理者的行政力量推进,随着市场交易主体范围的逐步扩大、交易电量的增长、交易品种的多样化,信息披露需要逐步在强制披露的基础上向专业化、商业化、普及化发展,未来需要更多的专业性团队进行电力市场信息的补充性披露及定向性分析,针对不同的市场主体开展有偿的信息分析服务,为电力市场的灵活性发展提供技术支撑。“海阔凭鱼跃,天高任鸟飞”,只有在电力市场发展过程中进行充分合理的信息披露,才能为市场主体提供畅快遨游的海洋、自由飞翔的天空。

  本文刊载于《中国电力企业管理》2022年9期,作者樊恒武供职于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荣健供职于中国电力国际发展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