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然,针对这些问题必须依赖于电力市场建设,通过竞争来引导合理的电源结构,但同时,也要求电力规划绝不能沿用传统的规划模式,要实现规划模式的创新。
3.2集中优化式规划模式
集中优化式规划一般是设定一个优化目标,比如社会福利最大化、发电成本最小化或者网络瓶颈最小化等,在满足诸多约束条件下寻求一个最优的规划结果。实际上,这种规划模式的理念和方法已经比较成熟,比如负荷管理、最小成本规划、综合资源规划等规划方法,引人国内也已经有几十年历史。相比于传统的总量平衡式规划,集中优化式规划更加注重规划结果的价值取向,也就是不能采用计划选择的基荷思维。
集中优化式规划的问题在于,由于规划部门要预测需求增长、设定成本特征、模拟网络状态等,当系统规模很大时,技术处理难度将极大增加,但优化难度的增加与规划结果的准确性之间并不保持必然的线性关系,而且规划结果往往对参数设定极为敏感。于是,模型的准确性与计算复杂性之间需要谨慎权衡。同时,这种方法也面临着规划结果指导作用的僵化性问题。对于中长期规划而言,投资建设的不同时机给市场形势造成的影响截然不同,除非能够在规划中合理确定投资时点,否则,集中优化式规划对于市场形势变化的灵活调整能力有限。尤其是在市场形势出现系统性反转时,尊重规划的权威性与尊重市场主体的自主决策往往产生冲突。
尽管如此,集中优化式规划仍是中国当前加强电力规划的一种可行模式。目前中国电力市场模式仍在探索当中,当下的市场模式并非真正意义的电力市场,计划电量放开仅仅带来一个电量竞争市场。这一电量市场既不反映真实的系统状态,也无法提供足够的可靠性资源来保障系统安全。现货市场试点也仍处于模拟运行阶段,距离实质有效运行仍有较大差距。在市场机制仍不完善的情况下,通过科学规划可以适当约束市场主体的投资行为,缓解“三弃”问题,并加强地方利益之间的协调。这也为电力市场建设创造一个相对更好的环境。
不过需要注意,要防止将电力规划变为计划性质的项目管理。电力规划应突出宏观性、战略性和指导性,而不能成为投资核准制后一个带有审批性质的前置门槛。对规划执行效果的评估,不能简单地以规划任务的落实情况为唯一标准,而应以电力行业的整体发展态势为最根本依据。伴随着电力市场化改革的不断推进,电源规划的责任应逐渐让位于电力市场,并以电力市场为基础,做好其他规划。
3.3市场化电源投资模式
市场化投资模式则是以竞争性电力市场传递的价格信号,由分散的投资主体自主选择投资决策,包括投资的时点、位置、技术和容量等。实际上,国内研究者已经注意到,国外成熟电力市场虽然都有统一的电网规划,但却不对电源投资进行统一规划,这也是电力市场化改革的初衷,由竞争引导投资才是最有效的手段。
理论上,竞争性电力市场可以通过竞争实现电源容量的最优投资,但在实践中,市场的长期动态均衡与市场主体的短期运营需求往往并不一致,比如厂商增加装机后,宽松的供求条件可能使市场价格较长时期地位于边际成本水平,从而无法平稳地回收固定成本,产生丢钱或亏钱问题,从而可能扭曲投资结构。正是基于这一考虑,多数成熟电力市场都采取了一种类似于“准规划”的方式建立容量支付或容量市场机制。
之所以将其称之为“准规划”机制,是因为这些机制是由市场规制机构或系统运营机构,而非专门的规划部门提供关于市场长期容量的预测。这一预测的目的是保障市场主体的长期资源充足性,以此为基础,通过某种方式实现对市场主体固定成本的平稳回收。
这种模式对于中国的借鉴意义尤为突出。首先,中国电力市场化改革的行业形势与国外不同。国外引人电力市场的一个主要目的是刺激电力投资,比如美国在市场化浪潮开始前的20世纪90年代,电力投资几乎停滞。但中国却是在供求宽松的环境下推进市场建设,中国不仅面对可能的“丢钱”问题,还面临搁浅成本问题。因此,“准规划”性质的容量机制不仅是要建立健全的市场机制,更是在保证从计划到市场的平稳过渡。其次,在电力市场成熟之后,这种准规划模式也将长期保留,这将是中国未来电力市场模型的基本特征之一。
04、结论
本文回顾了过去20年左右我国电力规划工作的进展,分析了重新加强电力规划工作的内在逻辑;结合电力市场化改革的趋势,讨论了规划工作所应该把握的几个方面的重要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适应市场化改革不同阶段的两种规划模式。
第一,电力规划改革要服务于电力市场建设。加强电力规划首先着眼于解决传统计划资源配置机制下所产生的问题,但并非用一种新的计划手段代替传统的计划手段,电力规划要有利于落实让电力市场在电力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
第二,电力规划体制是政府职能转化的内在要求。电力规划是在政府有形之手退出直接资源配置领域后,加强宏观调控职能的要求。但就规划论规划,容易使规划退化为计划,因此,完善规划与加强监管必须并重,使政府更好地发挥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