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原子能研究、开发和利用活动,推进科技进步和产业提升,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的原子能研究、开发和利用活动。
第三条 原子能科技与产业发展,应当坚持军民融合、创新驱动、可持续发展战略。国家鼓励和支持原子能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领域的应用。
第四条 从事原子能研究、开发和利用活动,应当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兼顾发展和安全,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身健康。
第五条 国务院核工业主管部门负责原子能研究、开发和利用活动的监督管理。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原子能研究、开发和利用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相关的原子能利用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原子能知识的宣传教育,普及原子能科学知识。
第七条 国家对原子能研究、开发和利用活动,在科学技术奖励、产业、财政、税费等方面,按照国家规定给予政策支持。
第八条 有关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做好原子能研究、开发、利用活动中安全监督管理、环境影响评定等方面的信息公开工作。
对原子能研究、开发、利用活动中影响公众利益的重大事项,有关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加强与公众的沟通,征求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并以适当形式反馈。
第九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和平利用原子能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十条 对在原子能研究、开发和利用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